人民法庭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植根于人民群众中间,处在促进社会公正、保证社会稳定的最前沿、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的第一线,是展示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在我们倾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正确认识人民法庭在调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人民法庭的设置、建设和管理都存在较大的问题,其优势并未能完全得以发挥。本文,笔者凭借多年的基层法庭的工作经验,通过对人民法庭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法庭功能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我国人民法庭制度的历史沿革
“人民法庭”一词来源于解放初期,在1950年,1952年政务院通过了《人民法庭组织通则》、《关于在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关于在五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要求为保障革命秩序与人民政府的土地改革政策法令的实施,以及处理三反五反运动中的案件,在市、县设立人民法庭,这里的“人民法庭”是为适应政治形势的需要而设立的特别法庭与现在所称的人民法庭概念不同,历史任务完成后就由人民政府予以撤销。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法院的组成部分,其判决和裁定就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在这里借用了以前的概念,确立了我国现行的人民法庭制度。此后1979年重新颁布以及1983年、1986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即现行组织法)中关于人民法庭的表述都没有任何改变。这一时期为应对案件日益增多的形势,对于法庭的设置因循于行政管理的思路,求大求全,不顾社会的实际情况,片面增加人民法庭的数量,我国人民法庭进入快速发展时期。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们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人民法庭根据地区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并要求各地基层法院按照规范化要求,于2000年底完成法庭的设置,我国人民法庭进入精简缩压时期。
二、人民法庭在当代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法庭作为基础法院的派出机构,分布在乡镇农村,主要担负着辖区内民商事案件审理和执行及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结案数占基层法院总数的近70%,是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方便群众诉讼、维护司法公正、弘扬法治精神、保障地方经济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安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法庭在促进社会全面发展进步和国家民主与法治化进程中的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欲叶茂者必深其根,欲流畅者必浚其源”。对法院而言法庭就是立足之本,发展之基。法庭工作做好了,法院的工作就有了坚实的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有了可靠的司法保障。人民群众认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是具体的,是通过身边法庭的工作和法官的行为来衡量和感知的。法庭工作作好了,就能密切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就能逐步赢得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和尊重。法庭工作如果搞的不好,人民群众也会看在眼里、记在心上,法院的形象就会受到影响,司法权威也就大打折扣。因此人民法庭不仅仅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必然在将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人民法庭建设的现状与不足
一种制度的产生有其社会根源,有其存在的历史条件,只有符合社会形势的制度才是具有生命力,才能对社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否则违背实际情况,只会阻碍社会进步。长期以来,人民法庭在方便群众诉讼、及时调处纠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人民法庭固有的运作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
(一)人民法庭法官的整体素质不容乐观
现有的法庭人员素质偏低,究其原因有二:一是法庭审判力量不足,但审判任务重,加强业务学习、参加培训的机会少,加之传统案件占绝大多数,多凭经验办案,更多的人只好停留在原有的法律功底之上吃老本,业务素质无法提高,出现的一些新型、疑难的案件,往往很难依法审理;二是法庭人员组成,老人手多,新人少,机关的年轻人多不愿到法庭工作,人员流动不畅,工作一两年稍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后都争相往机关调,造成法庭吸引不了人才,培养人才又外流的尴尬局面。
(二)部分法官诉讼调解的积极性和能力低,缺乏调解艺术
法庭的工作与人民群众是面对面接触,量大面广,有的法官认为审判就是判决,调解不应该是审判工作的重点和主流,同时认为调解工作过于耗费精力,投入和产出比不高,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而且花费的时间长,当事人有时还不理解,甚至为此还投诉,致使法官缺乏调解的主观能动性,不愿组织调解或不认真调解,在案件的处理中往往不讲究调解艺术,停留于走过场,故判决率居高不下,审判人员的调解能力也难以提高。同时,极个别“金钱案”“人情案”现象严重干扰着案件的调解工作,当事人总是面对承办人员的耐心细致,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解释答疑调解时,心里总是装着另外“一本账”,往往应付法庭的调解工作,致使调解流产,这也是影响调解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法庭的调解工作没有改变“单打独斗”的局面
近年来,农村民间纠纷复杂化,呈现形式多样、主体多元、情势多变和案件多发势态,且以婚姻、土地承包、赡养、邻里关系、损害赔偿等民间纠纷居多。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种矛盾纠纷,人民法庭没有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指导地位作用,没有把镇、村、组三级的人民调解力量整合起来,建成解决矛盾纠纷多元化的解决机制。
四、人民法庭建设中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通过以上对目前法庭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剖析,在本部分,笔者将通过以下方面分析上述问题存在的根源。
(一)机制不健全是影响人民法庭法官整体素质提高的重要原因
法庭远离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理主要是听汇报,看数字,而对法庭干部的思想动态、办案过程等,知之甚少,难以有效的对他们进行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各种规章制度也难以真正落实。法庭地处乡下,城乡差别大,条件艰苦,法庭干部又有一种低于院机关干部一等的感觉,难以安心法庭工作,不利于审判职能的发挥。
(二)法庭布局不尽合理且法庭内部人员配置也相当不合理,大大制约人民法庭的发展
较多的基层法院由于缺少审判人员,不能在人员配备上向法庭倾斜,根本不能满足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的需要,很多法庭缺审判人员、书记员、法警,经过了多年的法庭建设,仍有很多法庭人员数量仍达不到配备三审一书、甚至司法警察的要求。一人庭、二人庭、三人庭极为普遍,无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普通程序案件只有到处找人,冒名顶替、自审自记、独任审理署三人名字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案件质量不能保证。同时,隶属于一个基层法院下的数个法庭在人员配备方面也不合理,很多法院为了达到最高院关于法庭配备三审一书的要求,不顾实际情况,统统配齐,造成有的法庭案源少,多数审判人员闲置,有的法庭案件多,审判力量不足的情况。
五、构建人民法庭工作新机制设想
(一)提高认识,把法庭工作当作是法院工作的支柱来抓
人民法庭处在法院工作的第一线,是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承担着80%以上的民事审判任务;还要结合辖区实际,处理民间纠纷;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宣传法制及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法庭工作的好坏,严重影响到审判机关的形象和职能作用的发挥。从法庭的地位作用看,法庭是法院工作的基础和前沿阵地,法庭工作关系到法院工作的大局,法庭又是法院工作的“窗口”,直接处在驻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法庭工作好不好,不仅会影响法院的声誉,而且也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从新形势下法庭工作面临的任务看,法庭工作在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艰巨使命,因此,各级审判机关都应把法庭工作当成是法院工作的重要支柱来抓。各级审判机关在实际工作中真正把法庭工作抓好,应努力做到三个方面的投入:第一舍得投入精力。法庭建设,认识是先导、领导是关键。各基层法院党组应从实际出发,制定各个法庭建设的具体规划,把法庭建设纳入目标管理之中,院党组成员应深入法庭调查研究,凡涉及法庭建设的重大问题,都主动向县区委、人大、政府进行汇报,争取得到更多的支持;第二舍得投入钱物。法庭搞建设要上去,经济是基础。基层法院在积极向所属党委政府人大汇报并赢得支持的同时,各法庭也要努力强化服务功能,全方位多层次地搞好服务,各法庭应以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当地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信任和人民群众的支持,使各乡镇党委政府都把法庭建设列入其自身的重要改革日程。三是舍得投入人员。从审判力量的配备上,注重向一线倾斜,将一些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骨干充实到法庭,努力激发法庭干警的工作热情。
(二)健全法庭工作机制,提高法庭的工作和管理水平
随着社会发展和社会的需求,人民法庭工作方式不能还停留在就案办案上,而应紧跟时代的步伐,赋予新的内容。
1、转变职能,改变工作方式。将人民法庭就案办案的工作方式,转变为以审判与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并重的轨道上来。人民法庭作为国家的机关,审理案件,以诉讼的方式调处纠纷,化解矛盾是其主要职责。为此,只有不断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人民法庭才能依法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同时,人民法庭还要发挥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功能,采取各种有效地途径,积极指导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即要将人民法庭的工作转变为在法庭庭长领导下,审判组织的主要职责定位在对辖区内一般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和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上。
2、加强与基层调解组织的联系。贴近辖区实际,实行纠纷解决渠道无缝对接。人民调解组织由于缺乏及时、权威的指导,其作用发挥不够明显,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和司法裁判活动之间在协调运行上尚没有完全通畅。针对辖区矛盾纠纷解决实际,法庭应与司法所实行优势互补,将辖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在程序、效力、人员、信息上实行无缝对接,架起了一条高效、便民、简利、快速、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渠道。
首先,程序对接。法庭与司法所协商一致,坚持人民调解为基础,司法调解为主导,人民调解在先,按照依法、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发生在本地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发生地有关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邻里关系、债权债务、房屋及宅基地、损害赔偿等民间纠纷先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民间纠纷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直接到法庭起诉的,法庭及时引导当事人先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直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程序终结后纠纷未解决,当事人向法庭起诉的,法庭及时予以受理并尽量使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法庭与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委托调解、邀请调解、指导调解新机制。
其次,效力对接。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纠纷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方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向人民法庭起诉的,法庭及时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确认。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法庭申请下达支付令,对具有给付内容,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及法庭依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书,经权利人向法庭申请可直接进入强制执行。对确认变更或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法院应尽量调解结案。
再次,人员对接。法官与人民调解员实行良性互动,法院挑选部分调解员提请人大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民间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法庭实行人民调解员旁听审制度,抽调干警兼任调解指导员,不定期巡回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调解组织必要时可邀请法庭人员参加调解,法庭对正在审理的民间纠纷案件可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最后,信息对接。法庭与司法所采取“一对一”的形式,选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民调组织的业务指导员,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民调组织的业务指导员,强化民调人员的法律知识学习,规范操作程序,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分析问题,改进工作。同时,镇综治维稳联动中心不定期邀请经验丰富的民调人员进行座谈,总结开展民间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面临的困难。法庭与人们调解组织对调解工作中掌握的案件事实、当事人信息等情况实行资源共享,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三)从严管理,努力造就一支过硬的法官队伍
人民法庭的工作是通过全体干警的司法活动来实现的,构建人民法庭工作新机制,开创人民法庭工作新局面,最基本的也是最关键的是全面提高人民法庭全体法官和干警的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警队伍。
1、夯实基础,抓好法庭干警队伍的思想建设。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及和谐社会的思想教育武装全体干警,由政治处和法庭牵头,在全体法庭干警中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全体干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用正确的道德观念和政治思想,科学引导法庭干警队伍,坚决抵御住各种不健康因素的侵蚀,争做公正廉洁、人民满意的好干警。
2、突出重点,加强法庭领导班子建设。正如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的,领导班子建设是整个干部队伍建设的重点。各人民法庭都要有过硬的“单兵作战”能力。加强法庭领导班子建设,要注重搞好组织建设。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配好法庭班子成员,使之成为优势互补、团结奋斗的坚强领导集体。每个班子成员都要注重自身的人格形象,吃苦在前,利益在后,通过言传身教、表率作用,积极宣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发展观”的思想,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讲学习、讲正气、讲团结、讲纪律,严格执行党组的决定,敬业爱岗、多做贡献、廉洁勤政、秉公执法。
3、着眼战斗力,狠抓法庭干警队伍的业务建设。由院政治处牵头,注重对法庭法官的业务培训。在法庭上下养成认真读书看报、勤于钻研业务的良好作风,广泛在法庭干警中开展法律适用研究,并紧密结合审判实践,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调查研究活动,以提高审判人员运用法律的能力。积极鼓励和支持法庭干警进行更高学历的再学习,努力把人民法庭干警队伍建设成一支复合型、专家型的审判骨干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