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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写忠诚 一心为民铸法魂

记义马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千秋法庭庭长赵海松

  发布时间:2013-10-10 15:31:21


    赵海松,是义马市人民法院千秋法庭庭长。今年38岁, 1996年6月至今义马市人民法院  历任法警、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科长、庭长(副科级)。十多年他扎根基层法庭,情系百姓,无私奉献。他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着人民法官“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深刻内涵。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用富有成效的工作业绩,赢得了组织的信任和群众的赞誉。自担任法官以来,经他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达700余件,无一例出现上访缠诉案件。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被誉为“人民满意的好法官”。连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文明干警;千秋法庭2007年被省高院、司法厅评为“全省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2012年3月被义马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评为“志愿者服务”工作先进个人;2012年6月荣获三门峡市“创先争优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身在方寸审判台  捍卫公平和正义

    赵海松常说,人民法院的审判台不大,却是老百姓讲理说法的大天地,是贯彻党和国家法律、政策的大空间。每当坐在审判台前,他总是端正一下胸前的法徽,这个小小的动作展现的是法官的庄严、责任和公正。

    去年,他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件,家在宜阳的张某1978年进入河南省煤矿基本建设公司第四建井工程处工作,因违犯计划生育政策,1983年4月13日,被河南省煤矿第四建井工程处开除公职。后因张某不断申诉、上访,1986年,经省煤管局批准,张某被义马矿务局安排为协议工。1988年,张某随所在工区整体转入义煤某矿做协议工,张某档案也随之转入该矿。1988年6月17日、1993年1月9日,义马矿务局建井工程处两次建议恢复张某公职,但没有结果。1995年11月,因该矿发生重大透水事故停产,张某被辞退。张某被辞退后,档案一直存放在矿上没人理睬,他的再就业、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统统没有了着落,走投无路的张某只好回到老家和老伴种地生活,加上老伴有病,一家生活十分窘迫。多年来张某无数次奔波的老家和矿上,但就是没有管他这个事,无可奈何的他最后鼓起勇气踏进了法院的大门。

    这桩年代久远,相当棘手的骨头案最终到了赵海松的手上。翻阅着那陈旧发黄的案卷,目睹当事人渴望、求助、期盼的目光,维护群众利益的责任感从内心升起,他下决心处理好这个案件,给老矿工一个交代。为此,他多次远赴在洛阳市新安县的矿区,协调解决这个问题,但矿方始终不理不睬。为了维护群众利益,为了维护法律权威,他顶住压力,敲响了手中神圣的法槌。当满腹愁肠的张某接到胜诉的判决时,激动得热泪盈眶。像这样的案件,他每年都要处理几十起。在庄严的国徽下,他牢记党的使命,一次次用法律的金针引一条爱心之线缝补人们心头的创伤。

    百姓心里有杆秤   “法官村长”受欢迎

    义马市新区办事处三十里铺村是新区办事处较大的一个村,地处义马城乡结合部,义马煤业集团有两座煤矿和相当数量的企业都在该村的辖区,村里人员复杂,关系纵横,矛盾频生。从2008年该村开始搞城乡一体化的试点,一批农民集中聚居区开始建设,但在建设过程中,该村的原任支部书记徐某却不顾村里的制度规定,私自收受建房款,随意分配在建房屋,甚至把一些房屋向社会上出售,导致村里群众分不到房子,怨声四起。到了2011年徐某更卷起房款藏匿的无影踪,这一下子引起了村里和社会上购房户的恐慌,办事处也面临着来自各方的压力。2011年,赵海松到该村任法官村长。到村里报到甫始,就听村里新派的书记谈起来这件事。面临这种情况,赵海松利用下班和周末时间,与村干部一起下到各家各户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做群众工作,消除群众心里的恐慌,用法律给群众撑腰,积极参加办事处召开的协调会,最终使承包商和村民达成协议。矛盾化解了,愤怒上访的群众情绪也平复了,他们发出了会心的笑:“有法官在,有法律在,我们百姓就有说理时候,心里踏实”。

    公正执法见真情 司法关爱暖民心

    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一名人民法官义不容辞的责任。工作中,法官赵海松深感这份责任的沉重,也在用实际行动诠释着这份责任。

    2012年8月3日4时许,在义马市珠江路千禧量贩门口,赵某驾驶豫MT6119号出租车,将原告郭某丈夫薛某撞伤,后赵某驾车逃逸,薛某死亡。该事故经义马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负全部责任。由于原告郭某的丈夫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原告在立案后提出了诉讼保全的申请,考虑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赵海松当机立断作出裁定,将肇事出租车扣押在义马市交警大队。由于肇事司机现在三门峡市硖石监狱服刑,2013年3月28日,他带领法庭干警专程赶赴监狱,在监狱第二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尽快做出了判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海松考虑到原告郭某丈夫的死亡给原告及其家庭造成了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和痛苦,原告在处理其丈夫的后事中也产生了相当一部分的费用。为了安抚当事人的情绪,确保原告丈夫的丧葬事宜能够妥善处理,经过赵海松多方努力,最终使原告与肇事出租车投保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马支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该保险公司支付郭某强制保险赔偿金12万元。并及时督促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使受害者家属深受感动。

    大雪压青松,青松挺且直。赵海松同志就是这样淡然地走在自己忠诚为民的法治理想的小路上,不懈耕耘人民对法律的信仰和热忱,把全部身心交给审判事业,将一腔柔情献给了人民群众,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人民法官对审判事业的执着追求,对人民群众的挚爱真情。愿他的青春在崇高的审判事业中闪烁着璀璨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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