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力度,扎实开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按照省法院要求,结合三门峡实际,决定自2013年8月10日至11月10日,在全市法院开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特色活动,特制定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案件,不断强化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及时有效地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同时,坚持能动司法,建立健全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长效机制,运用司法及司法外手段切实推进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营造平安和谐社会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工作安排
(一)逐案排查梳理,及时摸清底数
对于各类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的案件,都应当列入专项活动范围。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应摸清底数,分别建立台账,列明案件性质、案由、案件所处阶段等信息,逐案研究,确保案件及时妥善办理办结。中院相关部门、各基层法院要严格按照三中法明传【2013】36号通知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填写统计表。
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案件,主要包括:
1、侵犯妇女儿童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特别是:
(1)杀害、伤害、绑架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等犯罪案件;
(2)拐卖、拐骗儿童等犯罪案件;
(3)收买被拐卖的儿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等犯罪案件;
(4)组织、教唆、强迫儿童乞讨、盗窃、贩毒等犯罪案件;
(5)引诱幼女卖淫、嫖宿幼女、猥亵儿童等犯罪案件;
(6)虐待、遗弃儿童等犯罪案件;
(7)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等犯罪案件;
(8)拐卖、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等犯罪案件;
(9)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犯罪案件;
(10)其他严重侵犯儿童、妇女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
2、涉及妇女儿童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特别是:
(1)妇女、儿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抚养、收养、继承纠纷;
(3)监护权、探望权纠纷;
(4)其他涉及妇女、儿童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
3、涉及妇女儿童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特别是:
(1)涉及入学招生、学籍管理、毕业证发放等教育行政管理案件;
(2)涉及性别歧视等妇女就业保障行政案件;
(3)涉及“三金”、“五金”等妇女社会保障行政案件;
(4)其他涉及妇女、儿童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
(二)加大案件审理力度,依法及时妥善保护妇女儿童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和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三门峡两级法院要不断强化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观念,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审判方式,在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充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1、开辟绿色诉讼通道,优先、从快立案、审理、执行。对涉及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经济特别困难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特殊保护的妇女儿童,依法减、缓、免诉讼费用,把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落实到每一个案件、每一个环节,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建立绿色通道。加强诉前调解、立案调解,降低诉讼成本,和谐化解矛盾纠纷。切实加大执行力度,及时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各项执行措施,在最短时限内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依法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医疗费、抚恤金、人身损害赔偿金的妇女儿童优先保护,涉及老年妇女生活困难的赡养案件,要依法适用先予执行。
2、依法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各类案件,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要依法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打击杀害、伤害、绑架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拐卖、拐骗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组织、教唆、强迫儿童乞讨、盗窃、贩毒等犯罪案件,做到快审快结,依法严惩各类严重犯罪分子,及时维护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加大对侵犯妇女儿童权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力度,切实保障受害妇女的生存条件,判处民事赔偿时依法予以照顾,使被害妇女儿童在经济上及时得到救济。
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妥善处理各类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在房屋分割、子女抚养、教育费支付、继承权划分、人身损害赔偿等方面,充分考虑妇女儿童特殊利益。公平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强化举证指导、释明,必要时依法主动调查取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审理涉及监护权、抚养权、抚养费及财产分割等与妇女儿童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案件时,注重做好调解工作,维护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
积极尝试妇女儿童权益案件适用人民陪审团制度,探索建立女性人民陪审团成员分库,促进人民群众参与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进一步改善妇女儿童生活成长环境。
3、加强少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要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未成年人权利实行“特殊、优先保护”等法律原则,进一步提高少年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案件审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积极贯彻能动司法、和谐司法的理念,重视做好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社会调查和报告工作,坚持“寓教于审”、“圆桌审判”等特色审判方式,确保矫治未成年被告人、预防重新犯罪工作收到实效。审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事、行政案件,尽可能和谐调处、解决矛盾纠纷,营造和谐诉讼氛围。积极探索和实践社会延伸观护、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社区矫正等制度,进一步改善少年司法环境,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和违法犯罪防控成效。
(三)强化能动司法,延伸司法服务
要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扎实开展审判延伸,通过各种形式,扩大保护妇女儿童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社会效果。
1、推行法官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制度,建立法院与校园良性互动工作机制。
2、开展“千名法官进校园活动”,通过巡回审判、法制讲座、法律宣传等形式,提高学校师生法律意识,强化青少年自身保护意识。
3、开展农村留守妇女儿童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保护问题专项调研,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4、建立完善与妇联、共青团、关工委、学校、幼儿园等组织、单位的协作联动机制,充分利用社会各界资源,形成维权合力,提高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成效。
5、召开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特色活动专题研讨会,邀请妇联、团委、人大关工委、中小学校、幼儿园有关人员参加。
三、活动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开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特色活动是省法院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全市两级法院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务求实效。各基层法院都要成立专项活动领导小组,设立活动办公室,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和目标,各基层法院要在8月16日前向市法院活动办报送负责特色活动的主管院长、庭长及联络人情况报送市法院活动办,各基层法院要及时进行汇总、总结,每周五下班前向市法院活动办汇报活动进展情况。
二要争取支持,加强协调沟通。各级法院在特色活动中,要及时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争取支持。要加强与公安、教育等政府部门、妇联、共青团、关工委的沟通协调,并邀请相关部门参与特色活动。
三要加强信息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同各级各类主流媒体特别是中央媒体的协调,通过开辟专栏、组织专版、播发专题、安排专访等形式集中报道。各级法院要及时发现、总结专项活动中的好典型、好案例、好做法,及时向上级法院报送,及时向媒体提供素材。
四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活动实效。市法院立案庭、刑庭、民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等部门要结合业务实际,加强对下级法院的督导。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活动中弄虚作假、隐情瞒报的要严肃查处;对因工作失误、措施不力引发矛盾激化、群体上访等问题的,实行责任倒查。活动结束后,市法院要全面进行总结验收,对成绩突出、效果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组织不力、效果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全市法院年度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