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门峡市两级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情况
2013年1—9月份,三门峡市两级法院共新收各类行政案件408件,占全部收案的2.47%;结案406件,占全部结案的2.77%;未结45件,占全部案件的1.13%。
(一)收案情况
2013年1—9月份,两级法院共新收行政案件408件,比去年同期231件增加177件,上升76.62%;两级法院中,除卢氏法院行政收案数稍有下降外,其余五个基层法院行政收案均呈上升趋势,增加幅度均在70%以上。其中涨幅最为明显的义马法院比去年同期上升300%。详细情况见下表:
三门峡市两级法院行政案件新收案件情况对比统计表
单 位 2013年 1月—9月 2012年1月—9月 同比升降%
中 院 106 98 8.16
湖 滨 76 41 85.37
义 马 20 5 300
渑 池 48 16 200
陕 县 14 8 75
灵 宝 114 25 356
卢 氏 30 38 -21.05
总 计 408 231 76.62
按审判程序划分,一审案件收案317件,占收案总数的77.69%;二审案件收案91件,占收案总数的22.31%;再审案件收案0件。
(二)结案情况
1—9月份,两级法院共审结行政案件406件,比去年同期172件增加234件,上升136.05%。因两级法院行政案件收案数量的绝对增加,以及审判质效指标对审判效率和均衡结案的要求,两级法院的结案进度明显加快。六个基层院中除卢氏法院结案数量同比小幅上升外,其余五个基层院结案数量均大幅度上升,其中上升幅度最大的渑池法院超过900%。详细情况见下表:
三门峡市两级法院行政案件结案情况对比统计表
单 位 2013年1月——9月 2012年1月—9月 同比升降%
中 院 118 83 42.17
湖 滨 71 39 82.05
义 马 20 4 400
渑 池 43 4 975
陕 县 12 4 200
灵 宝 105 16 556.25
卢 氏 37 22 68.18
总 计 406 172 136.05
从裁判结果来看,1-9月份,撤诉案件数量为136件,撤诉率为33.49%,比去年同期下降2个百分点。
(三)未结案件情况
1—9月份,两级法院行政未结案件45件,比去年同期76件减少31件,降低40.79个百分点。除湖滨法院和灵宝法院未结案件数量同比上升以外,其他法院受收案数量绝对增加的影响,都加快了结案进度,未结案件数量同比均有所下降。详细情况见下表:
三门峡市两级法院行政案件未结情况对比统计表
单 位 2013年1月——9月 2012年1月—9月 同比升降%
中 院 13 31 -58.06
湖 滨 6 4 50
义 马 1 1 0
渑 池 5 12 -58.33
陕 县 3 4 -25
灵 宝 10 8 25
卢 氏 7 16 -56.25
总 计 45 76 -40.79
二、行政审判运行的特点及成因分析
2013年1-9月份,行政审判运行总体呈现“两升一降”的特点:
1、收案数量同比上升。2013年1-9月份,两级法院新收行政案件406件,同比上升136.05%。三门峡经济发展迅速,行政机关在社会管理过程中难免突破现行法律的某些条条框框,或者遭遇某些法律盲区,产生所谓“良性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法治环境的相对宽松和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造成行政案件数量攀升。
2、结案数量同比上升。2013年1-9月份,两级法院结案408件,同比上升76.62%。中级法院实施干警业绩量化月通报制度和开展办案标兵评选活动,鼓励干警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极大地激发了干警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提高了工作效能。
3、撤诉率同比下降。2013年1-9月份,两级法院撤诉率为33.49%,同比下降2个百分点。2013年,因拆迁引起的土地、拆迁行政许可等案件显著增多,这类案件涉及面广,矛盾突出,往往形成群体性诉讼,协调难度大。
三、行政审判工作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
1、质量欠优。1—9月份,中级法院共审结行政二审案件86件,改判7件,发回2件,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达10.47%。从改判发回的案件情况看,主要有程序问题、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和裁判文书质量等原因。说明我们的一审案件承办人工作不够仔细,案件质量有待提高。
2、效果欠佳。表现为“一高一低”,即判决、裁定的案件上诉率偏高,一审服判息诉率偏低。卢氏法院的上诉率可达到80%。一方面,行政相对人因裁判维护政府而对法院信任感降低,寄希望上级法院能摆脱行政干扰依法裁判。另一方面,部分法官怠于行使析理说法的释明义务,工作态度简单粗暴,不是多做息诉工作,而是采取让当事人“不服就上诉”的做法, 简单裁判一推了之。
3、业务欠精。由于各基层法院频繁的人事变动,一些从事其他审判和非审判业务的同志调到行政审判岗位,一时难以熟悉和运用复杂的行政法规应对行政审判工作的需要,导致工作出现不应有的差错。此外,少数法官缺乏钻研业务的主动性,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不系统,办案主要凭经验,忽视知识的充电更新。
四、改进工作的要求
一是把好案件质量关。要将案件质量评查作为改进审判工作,提高审判质量的重要手段,进一步抓好评查工作,发挥评查工作规范引导、监督纠错、评估考核、统一裁判尺度等功能。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分析点评,并及时通报反馈。此外,中级法院行政审判部门应加强对基层院的业务指导,通过审理案件、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研讨典型案件等形式,对下辖基层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归纳汇总,总结审判经验,以提高案件质量。
二是构建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三门峡市政府法制办已于2013年8月30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三门峡市行政审判与政府法制工作良性互动交流机制的意见》,着力搭建行政机关和法院沟通联系的新平台,建立行政诉讼联席会议和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等机制,对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交换意见,并将组织培训工作制度化,对重大事项以及影响较大的个案能做到及时沟通交流。各基层法院应将该《意见》落到实处,帮助行政机关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三是加大协调力度,促进官民和谐。坚持“协调优先”的原则,积极探索行政诉讼案件协调机制,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注重庭前、庭中、庭后协调相结合,将协调理念贯穿始终。庭前通过走访当事人,认真听取结合点,力求达成和解;庭中坚持庭审听证,居中说理、以案说法、启发引导,化解矛盾争议,引导双方达成共识;庭后做好原告判后释疑和解劝工作,从不同方面劝其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权益,促“官民”矛盾化解,真正达到胜败皆明、胜败皆服、案结事了。
四是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应消除当前存在的“一、二人庭”等不能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组织不健全的现象;应稳定行政审判人员,要在人事制度改革审判资源配置中保留行政审判业务骨干,使其干好行政审判的本职而不是去干其他,(如个别基层院行政庭审理民事案件),做到有案审案,无案调查研究,走出去依法指导行政,培养出一部分“专家型”、“学者型”法官,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行政审判法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