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初,刘某受所任职的洛阳咸亨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甲的指派和刘甲侄子刘乙的委托,将塔吊运到义马市一院落存放。该活包给薛某,薛某约方某、赵某、杨某(死者)一起完成。
2012年9月21日下午,塔吊运到指定院落围墙外。薛某、方某当时说院内有高压线,塔吊进不去。刘某说:“没事,高压线没有电。”次日10时许,刘某未赶到现场,此时吊臂碰住高压线,高压电将正在卸塔吊的杨某击中,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义马市安监局调查后认为洛阳咸亨房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吊车司机方某(另案处理)负事故主要责任,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刑事责任。据此,义马市法院认定刘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宣判后,刘某不服。日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未尽安全管理职责,方某违规作业才致被害人杨某遭高压电击死亡,遂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维持义马市法院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