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农村空巢老人数量的急剧增加,随之产生的侵害留守老人人身及财产权益的问题突出显现,从近几年我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涉及空巢老人权益维护的问题:
(一)子女对赡养老人缺乏正确认识。通过对多起家庭赡养纠纷案件的调查,在农村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某些女性认为自己已经嫁人,不存在继续赡养老人的义务;某些子女主张放弃继承权而不赡养老人;某些子女认为老人在兄弟姐妹间的分家析产不公平而不赡养老人;某些子女主张老人再婚未征得其同意而拒绝赡养老人。种种理由,不一而足。众多的子女认为父母不尊重他们的意见而主观上认为自己不存在赡养义务,导致农村空巢老人正常生活、安全问题突出。在《今日说法》栏目中,就有子女反映因老人性格古怪,与儿媳无法相处,故拒绝赡养老人,老人在四个儿子都居住在周围的情况下,被他人残忍杀害,在遇害两个月后才被人发现。四个儿子对一般人来说是何等的幸福,但他们最短的三个月,最长的也有一年多没去看过母亲,简直是世间的悲哀。
(二)农村空巢老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淡薄。在调查中,很多老人都反映出不想给子女增加负担的想法,认为与子女之间的沟通会让子女产生厌恶而更不愿意赡养老人。当被问道是否知道老年人权益时,很多人说,我们还有什么权益,活一天算一天,只要孩子们过得好就行了。这简单朴素的感情体现老人孩子之心的同时,表达的更多的是空巢老人对晚年生活的无奈。农村地域范围广,在边远山区经常有空巢留守老人被他人伤害的恶性案件,但案发后由于老人独居、路远、子女联系不上、无权利意识等种种原因,导致公安机关无法在第一时间了解案件发生的始末,很难侦破此类案件。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淡薄已成为农村留守老人安全生活的障碍。
(三)针对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保障水平有限,缺乏完善的法律和监管机制。在农村空巢老人基本生活方面,大多数农村基层管理人员都能落实国家政策,将贫困、无人赡养的老人纳入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但少数干部认为有的老人子女众多,根本不用浪费社会资源进行赡养。但现实情况则恰恰相反,子女越多,越容易产生依靠心理,个个推卸责任,导致老年人的生活“看起来很美好”,实则独居、毫无生活来源。连日常的生活保障都是问题,老年人也无暇顾及其他权益的维护。这种对农村基层管理人员制度的制约机制不健全,在偏远农村尤为常见,甚至出现村干部擅自挪用养老保险金为自己或他们谋利的混乱局面。
二、解决农村空巢老人生活及安全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等法律的宣传力度,把此项工作作为基层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农村空巢老人空闲时间比较多,基层服务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等可利用这些时间为老年人做法制宣传、讲法制故事、做法律咨询等活动,让他们全面了解我国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所作出的法律政策措施,让他们切实的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老年人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应该随着社会的进步而提高。
(二)维护农村空巢老人权益法制宣传是主要途径,但重点还在于落实。要把口头上、书面上的口号政策转化为空巢老人看得见的服务方式,便利当事人,便利农村老人维权。在实践中,司法救助是对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一种诉讼保障机制,比如在立案、开庭审理等审判活动中往往采用上门立案、就地开庭等方式;在诉讼费减免缓方面尽量依法快速办理审批手续:在审理中争取采用调解结案,特别是赡养类家庭纠纷案件,要在充分了解空巢老人后顾之忧的同时,做好子女的思想工作,真正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由于在实践中阶段性的帮扶机制很难形成常态,完善针对农村空巢老人的社会全面保障机制,动员全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时解决农村空巢老人生活、安全保障等问题的关键。我们敬老爱老的社会风气正在往好的方向发展,比如在“学雷锋帮扶老人”“重阳节关爱老人行动”中,大批空巢老人得到良好的社会救助,特别是经济条件方面,社会各界捐款捐物结对帮扶空巢老人,但这些暂时性的爱心之举并不能解决农村空巢老人所面临的根本问题,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任务,特别是空巢老人,他们在得到阶段性经济帮扶的同时,心理疏导、亲情关爱等持续性、常态性的社会保障机制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