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10月8日,三门峡陕县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伤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张某、陈某监护人各自赔偿原告董某各项损失3725.52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董某今年5周岁,被告张某今年6周岁,被告陈某今年11周岁。2009年8月5日原告和两被告以及他人在被告陈某家中玩耍时,不慎致原告左肱骨髁上骨折合并软组织挫伤。原告受伤后于当日住入了渑池县骨科医院治疗34天,同年9月6日出院。原告在该医院花去医疗费8186元。
法院认为,原告董某和被告张某、陈某三人均系未成年人,且在一起玩耍时,不慎致原告受伤,其各自的监护人均未尽到监护职责看护好自己的孩子,为此均有过错,因过错行为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各自的法定代理人承担。经核算原告的医疗费用为8186元,护理费按原告住院34天,每天13.17元,计447.8元,生活补助费每天10元,计340元,营养费每天10元,计340元,上述费用合计为9313.8元。针对该数额的赔偿,本院结合本案实际,考虑到原告的受伤确系在与被告玩耍中所致。因此,被告张某、陈某的法定代理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