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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述挤牙膏,辩解不成立

  发布时间:2013-10-18 16:23:19


    

    2012年8月2日,家住汝州的被告人何某、韩某预谋到渑池盗窃,当晚20时二人携带作案工具驾车从汝州出发,晚23时来到渑池。当晚凌晨2时许,二人撬开渑池县火车站旁车站超市卷闸门,盗走5000元现金、四箱香烟及手机充值卡等价值3万余元的财物,其中被盗香烟鉴定价值25435元。当晚,二人驾车回汝州,此后何某将香烟销赃,款项与韩某分肥。据此,渑池县人民法院认定二人犯盗窃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10000元,韩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000元。

    对该判决,何某无异议,韩某不服,提出上诉。

    韩某上诉称:自己没有参与共同盗窃,何其让陪他到渑池要账,到渑池县城后其下车在路边等,不知道何某实施盗窃;因向何某讨债过急、没有给何某介绍对象,何某对其栽赃陷害。

    针对韩某上诉理由,终审查明:第一,原审被告人何某从归案至二审庭审均供述与韩某一起经预谋并到超市实施盗窃,事后分赃;第二,赃物充值卡和赃款5000元等物证,由韩某持有,与何某供述的分赃相印证;第三,韩某对持有赃款、赃物的原因不能合理解释,其在公安机关起初的两次供述中辩称充值卡是在路边所检,对其手机中所存的何某手机号码辩称不知道是谁的,也不认识何胜利。看到同案的何某后,才供述同来渑池事实但又辩称陪同何某到渑池要账,分得的5000元是何某还其欠款,充值卡是对欠款的补偿,而何某否认欠韩某账;第四,韩某辩解陪同何某要账在路边从23时等到凌晨3时,不符合常理;第五,何某与韩某之间不存在重大矛盾和利害冲突,韩某辩解的栽赃陷害缺乏事实依据。综上,韩政卫参与共同盗窃足以认定。故韩政卫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日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依法维持了渑池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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