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装修上料时上料机钢丝绳与楼房上空高压线安全区域相交致害引起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户主、建筑商、受害人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供电公司因线路存在在先且已尽提醒警示义务而不承担责任。
陈某家庭购买上料机一台,为他人房屋装修提供上料服务。2012年7月9日,陈某在为张某在某小区的房屋上料时,上料机的钢丝绳与楼房上空的高压线路安全区域相交,陈某被当场击倒,被他人送至医院抢救,后转院住院治疗。陈某伤情经鉴定为五级伤残。
另查,张某所购买的房屋是赵某以甲公司的资质承建,其房屋具备土地使用手续及准建手续,系合法建筑;致陈某受伤的线路所有权属于乙供电公司,其高压线在先存在,乙供电公司曾告知甲公司其施工存在安全隐患。
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赵某、甲公司、乙供电公司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伤残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款项。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根据事故中各自责任大小,张某因未能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承担本案全部损失的30%;赵某虽是某号楼房屋的具体承建人,但是其是以甲公司的名义施工的,该房屋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准建手续,系合法建筑。陈某将赵某列为本案被告,属主体错误,应予驳回。甲公司明知施工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依然施工致使陈某受伤,应承担本案全部损失的50%;陈某做为成年人,在施工中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因其过错承担本案全部损失的20%;乙供电公司在甲公司施工积极履行义务劝阻甲公司的施工行为,其已经履行了应尽的职责。乙供电公司高压线在先存在,因甲公司的强行施工后,造成楼层与高压线之间存在安全隐患,责任不在乙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自己没有提供安全劳动环境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且乙供电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本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为其某小区房屋装修,由陈某为其提供劳务进行上料时,不慎上料机的钢丝绳与楼房上空的高压线安全区域相交,导致被陈某受伤,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张某未能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对陈某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依据有效证据和本案的客观事实,判决张某承担一定责任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甲公司在安全隐患未排除的情况下继续施工直至楼房完工,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亦应对陈某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并无不妥。认定乙供电公司积极提醒劝阻施工,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并且高压线存在在先,故判决其不承担民事责任与事实相符。
据此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对张某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