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就一起被保险人死亡原因不明的意外伤害保险纠纷案件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4.5万元。
党××生前系灵宝市×果业有限公司员工, 2012年1月13日,灵宝市×果业有限公司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支公司交纳保费3300元,为包括党××在内的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支公司向党××等人发放了仁安卡A保险卡,卡片上投保须知内容有“本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责任及保险合同内容详见《人保寿险安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保寿险附加安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条款》和《人保寿险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您可以浏览公司网站www.e-picclife.com阅读保险条款”,同时标明人身意外伤害最高保额为60000元,保险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并列有20种责任免除情形。2012年10月12日早上7点,灵宝市×果业有限公司员工闾××去叫党××早饭时,发现党××在床上没有生理反应,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急救医生赶到后抢救无效,党××死亡,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党××是“不明原因死亡”。当日,闾××拨打保险公司的电话报案。10月16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到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调查并向闾××调查了解情况,但并未告知闾晓君及党孝宗家属对于死因不明的不予理赔,亦未告知应作尸检查明死因。10月18日,党××被家属安葬。后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死亡原因无法确定、不属于意外伤害致死为由拒赔,党××家属随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灵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在其网站上对意外伤害的解释为“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这一解释比较抽象且与通常大众的理解不相一致,免除了保险公司的部分责任,虽在保单上未列入免责条款,但性质上属于保险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被告对意外伤害的解释仅存在于其网站上,在向投保人发放的保险卡上并无这一内容,因此,在被告未对这一解释予以明确说明的前提下,对于意外伤害的理解不能依据被告网站上的解释,而应依据通常大众理解为意料之外的伤害。“死亡原因不明”不是一种“死亡原因”,而只是说明死亡原因待定。被告属于专业机构,其工作人员具有专门的保险知识,处理保险事故的知识和经验要远远大于原告,在被保险人党××死亡后,被告的工作人员接到报案后已向医疗机构调查,但并没有对党××不明原因死亡是否符合理赔条件作出明确答复,也没有自己提出或者要求原告对党孝宗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现因尸体已处理,党××是否因自身突发疾病死亡或是受外来的因素导致死亡已无法查清,被告怠于说明、怠于查明死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被告应对党××因不明原因死亡按保险合同向受益人理赔。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高××等人保险赔偿金60000元。
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已对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尽到告知对被保险人尸检确定死因的义务,导致被保险人真正的死亡原因已无法查明,因此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