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9日,三门峡陕县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依法判令追缴涉案赃款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男,48岁),于2008年9月份在陕县县城5号商贸城吕某某经营的天意旅社住宿期间,谎称自己是公安干警,以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书记能为吕某某女儿安排工作为名,骗取现金共计1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未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