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年少无知助人行凶 潜逃十八年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3-10-28 16:42:39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十八年前,年少无知的徐某伙同他人在陕县西张村镇将张某杀死后潜逃。现今被陕县人民法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徐某出生于1977年12月2日,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山阳县户家塬镇,因自幼家庭贫困,1995年便跟随同乡陈某一起在陕县西张村镇窑店林场槐沟一金矿打工,在打工期间,陈某发现在另一金矿打工的妻子章某与矿主张某之间有不正当两性关系,遂怀恨在心。于1995年10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同陈某在章某住的窑洞遇到张某,陈某即与张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徐某在窑洞口阻挡其他民工进入劝阻,陈某先后持扳手、木棍、斧子对张某进行殴打。在张某伤势严重的情况下,被告人徐某又帮助陈某将张某转移到离窑洞不远的一废井坑口内,陈某用绳子、布条将张某手脚捆绑,又用棉花将张某口腔塞堵,致张死亡。随后,徐某同陈某、章某、以及陈某家人连夜逃窜到西安,徐某就开始了长达十八年的逃亡生涯,直至2013年6月3日被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被告人徐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系未成年人,并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徐某亲属代被告人补偿被害人家属5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因徐某在共同犯罪中情节较轻,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这一逃亡了十八年的犯罪嫌疑人徐某终于被正义的法律制裁。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路北路与上官路交叉口(邮编472000)   电话:0398-2967227   
您是第 87444639 位访客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