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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维护上诉合法权利 强化教育改造效果(调研)

  发布时间:2013-10-31 15:30:22


    维护上诉合法权利 强化教育改造效果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关于短刑犯上诉情况的调研报告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课题组通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至1年零2个月的短刑犯,持续3年的跟踪调查发现,短刑犯通过上诉拖延期限,规避投监执行,刻意留所服刑的情形较为突出。这也是导致近年来被判处短期刑罚的被告人上诉有所上扬的重要原因。该院2010年、2011年、2012年1至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至1年零2个月短刑犯上诉的案件分别为7件、9件、5件,占当年上诉案件的21.87%、24.32%、29.41%。经课题组调查发现,该类案件均无定性不准、量刑过重、司法不公等情形;被告人上诉理由千篇一律,诸如量刑过重、不服判决等,甚至对判决没有任何异议也依然上诉。发生此类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一、短刑犯犯罪呈现的特点

    1.重新犯罪现象突出。该院2012年1至9月审结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系曾犯罪的人员的有67人,其中曾因刑期较短留所服刑的刑释人员有29人,占重新犯罪人数的42.38%。留所服刑的短刑犯有的缺少亲情,自暴自弃再犯罪;有的改造不力,疏于教育再入歧途;有的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甚至习惯于看守所的管教生活,进入社会缺乏生存技能;有的混关混押,交叉感染,回归社会不久又犯罪。

    2.罪刑趋重情况明显。曾因刑期较短留所服刑的29人中,现被判之罪刑期超过曾犯之罪的有21人,占72.41%。如被告人张军因盗窃罪曾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11个月,留所服刑。2012年3月,再次因盗窃、抢劫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一些短刑犯在服刑时结识“狱友”,互相传授犯罪方法,回归社会后结伙犯罪增加,犯罪性质更为严重。

    3.罪名相同比例较大。曾因刑期较短留所服刑的29人中,犯前罪与后罪罪名相同的有22人,占75.86%。盗窃、贩毒罪表现得尤为明显,分别占前后罪名相同人数中的54.56%和36.36%。这类罪犯较第一次犯罪往往具有较强的犯罪经验,对于犯罪带来的后果习以为常,错误的人生价值观根深蒂固。

    二、刻意上诉造成的危害

    1.人为影响一审法院质效指标。审判质效指标具有很强的导向性,是法院审判工作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短刑犯为实现留所服刑,利用上诉合法规避,人为提高一审法院刑事案件上诉率、降低服判息诉率等重要指标,影响法院的正确决策和对审判工作的综合评判。

    2.大幅增加管教机构监管难度。短刑犯刻意留所,造成看守所羁押人员进一步饱和,人为加大看守所教育改造任务;人员饱和导致部分出现混关混押,短刑犯更易被交叉感染,管教难度进一步加大;管教力量不足、警员超负荷工作、专业化程度不高进一步制约了监管效果。

    3.严重制约短刑罪犯改造效果。看守所教育改造只有原则性规定,缺乏科学系统的矫正措施;教育改造形式单一、技能教育空白,普遍缺乏监狱系统“三课教育”设施;劳动改造条件匮乏,很难达到劳动改造服刑人员的目的;对于短刑犯教育改造缺乏相应的激励手段,减刑机会远远小于长刑期的罪犯,混刑期熬日子成为短刑犯的通病,影响教育改造效果。

    三、对策及建议

    1.繁案精审、简案快审,建立快速审理机制。对轻罪案件,公安机关实行快侦快结快移送机制,检察机关建立快速审查机制,法院则充分运用“繁简分流”、“简化审”等有力举措,建立立案快、审判快、送达快的“快速通道”。司法机关互相配合,合理限制审前羁押期间,切实提高轻罪案件办案效率。

    2.健全档案、互相监督,规范执行送达程序。法院工作人员应在法定5日期限内尽快送达判决书,并在判决书生效后的第二日当日向看守所送达执行通知书,坚决杜绝执行通知书送达迟延现象。同时,法院监督看守所及时将短刑犯送至监狱服刑改造,由看守所将犯人送达监狱执行的时间、监狱接收情况等材料建档并及时反馈法院备案。

    3.正确引导、加强教育,敦促罪犯认清危害。通过向被告人庭前、庭中、庭后解释说明法律政策的规定,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感化被告人,消除侥幸心理,使其认识到通过上诉规避投监服刑的危害,督促其悔过自新,认罪服法,合理上诉。

    4.判后回访、实地调研,提出合理司法建议。对于部分抵触情绪大、为留所服刑要求上诉的被告人,承办法官应在判后及时回访,了解被告人的真实想法,做好相关思想工作;到看守所实地调研,撰写调研报告,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并就审判中的情况及时向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共同提高被告人服刑改造的效果。

    5.合理减刑、公正执法,鼓励罪犯认罪改造。看守所要激活短刑犯减刑激励机制,对于确有悔罪表现、积极改造的短刑犯给予合理的减刑机会,鼓励他们认真改造,早日回归社会。减刑激励机制对其他服刑人员也有较强的示范、教育和引导作用,有利于维护改造秩序、提高改造质量,进一步敦促短刑犯服判息诉,减少不必要的上诉。

    6.因人施教、分押分管,构建分类改造体系。优化看守所对短刑犯的狱政管理,增强教育的有效性和可接受性。根据不同短刑犯的文化程度、个性特点、社会阅历、犯罪背景因人施教、对症下药。对短刑犯和重刑犯分押分管,避免交叉感染。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加强短刑犯羁押初期、中期和即将回归社会前的不同教育,区别短刑犯和重刑犯的不同管教政策,进一步构建科学的分类改造体系。

    (课题组成员:黄德清  朱锡平)

责任编辑:yjs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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