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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烟叶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3-11-01 16:47:47


    2013年以来,陕县法院连续办理贩卖烟叶案件5件,涉及被告人8人,均因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拘役至有期徒刑不等刑罚。

    此类案件出现的原因:

    一、利益趋动。

    1、烟草部门面临利益诱惑。各地烟草部门为确保当地烟叶产量,多规定在完成税收或烟叶收购任务的情况下,给予工作人员一定的物质奖励。部分工作人员面对利益诱惑,为了完成所谓的“任务”,违规操作。违规收购不符合烟叶收购等级的烟叶、让他人用当地烟农收购合同抵顶本地任务等烟叶收购乱象时有发生。

    2、烟农面临利益诱惑。各地烟草部门与烟农签订烟叶种植、收购合同,对烟叶的种植面积及产量予以确定,规定在完成合同任务的情况下,给予烟农一定物质奖励。而在烟叶种植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自然或人为原因而导致合同任务无法完成的情况,为获取惠农补贴,烟农就将烟叶收购合同本违规交给他人使用,为贩烟者的贩烟行为提供了客观便利条件,从而导致不符合等级烟叶的流入。

    3、烟叶贩卖者面临利益诱惑。烟叶贩卖者通过低价收购、高价卖出的方式,通常能获得高额的回报,为此他们不惜铤而走险,公然触犯法律,非法低价收购当地不合等级烟叶异地或异站出售,赚取差价。

    二、法律意识淡薄

    烟草素有“软黄金”之称,国家规定烟草专卖,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然而实践中,部分贩烟者抱有侥幸心理,甚至对法律的规定不屑一顾,认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不大,因而导致各地贩卖烟叶案件屡禁不止。

    三、打击力度不够

    由于此类案件侵害的是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其对社会的危害性通常不很明显,对贩卖烟叶行为的打击力度通常都不重。

    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内部监管。烟草部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监管制度,加大对内部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二、完善补贴政策。在出现自然灾害或者人为等原因而使烟农当年种植任务无法完成时,应对合同约定条件作出适当的调整,确保烟农不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三、加大对烟叶贩卖者的打击力度。对烟叶贩卖者尤其是贩卖霉变、虫蛀等低等级烟叶者予以严厉打击,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适当提高罚金刑的判处,从根本上断绝其实施犯罪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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