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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无德生事端,伤人致死被重判

  发布时间:2013-11-08 08:50:22


    2013年11月7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翟晓峰、李思晨、王旭坤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年、十年。

    法院查明:2013年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李思晨酒后打电话约被告人翟晓峰出来玩,其在灵宝市东关桥东附近等候时,与从此路过的被害人朱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翟晓峰到后,与被告人李思晨一起与朱某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朱某将被告人翟晓峰头部打破致轻微伤,后三人被警察制止。期间,王某某(另案处理)得知此事后,打电话给被告人王旭坤,称被告人李思晨与他人在灵宝市东关桥东头发生纠纷,让被告人王旭坤(酒后)过去。王某某在警察处警时先行赶到现场。

    警察处警时,被告人翟晓峰、李思晨及被害人朱某三人谎称相互认识,伤者是自己不慎摔伤的,拒绝被带到派出所处理,警察登记相关信息后离开。被告人翟晓峰、李思晨将朱某拉至5路汽车站牌后石台,协商如何处理被告人翟晓峰头被打伤一事,王某某站在一边。之后,被告人王旭坤赶到。

    协商时被害人朱某坐在石台上,被告人王旭坤、李思晨先后用拳、脚殴打朱某,被告人翟晓峰用双手抓住朱某的肩膀向下按,用右腿膝盖猛烈撞击朱某头部数下,致朱某从石台上倒翻入草坪中。后朱某缓慢地从草坪走到过道倒下。

    朱某侧趴着倒在过道后,被告人翟晓峰、李思晨、王旭坤用脚踢、蹬朱某身体。被告人翟晓峰还抓住朱某的腰带将其提起摔往地上两次。致朱某倒地不起后四人离开现场。后朱某被路人发现报警,警察处警时看到朱某神志不清、伤势严重,即联系急救车辆将朱某送往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2013年1月28日,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朱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击伤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2013年6月9日,被告人翟晓峰、李思晨、王旭坤及王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55万元。被害人家属对三被告人及王某某均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翟晓峰、李思晨、王旭坤因琐事共同殴打他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翟晓峰、李思晨、王旭坤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思晨、王旭坤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告诫:古今中外,因贪杯醉酒滋事酿成大祸,锒铛入狱的人不胜枚举。本案被害人及三被告人都是刚踏入社会的年青人,风华正茂,但是因三被告人年少轻狂,意气用事,导致被害人含恨辞世,三被告人身陷囹圄,让人扼腕叹息。

    文明饮酒,谨言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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