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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故多人死亡 法院裁判同一标准赔偿

  发布时间:2013-11-12 15:37:59


    2011年8月18日,在连霍高速公路北半幅798KM+690M处,段某驾驶陕AB5586江淮中型普通货车,撞击梁某驾驶的豫M29706北京轻型普通货车;当日23时12分许,被告叶某驾驶豫D65992/豫DA825挂江淮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同前述事故的车辆及人员发生相撞,造成梁某、薛某和王某死亡,伍某和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二次事故。三门峡陕县法院在审理当中,依据侵权责任法:同一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同一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判令相关责任人按照城市标准赔偿受害者家属死亡赔偿金,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命同价的司法理念,目前,该判决已经生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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