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一块山地林坡,拿着涂改的承包责任山证书,把自己的两个亲兄弟告上法庭,想要赔偿1万余元,结果非但未得到赔偿,反而为此赔上2000元。近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一起伪造证据诉讼的民事案件,涂改伪造证据的原告郭永成被二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承担全部诉讼费、鉴定费。
原告郭永成系卢氏县双龙湾镇乱石村村民。他拿着一份《卢氏县社员承包责任山证书》等证据向卢氏县人民法院起诉,称自己1983年依法承包了责任山,当年村委给他发放了承包责任山证书,自己的兄弟郭石宝和哥哥郭章成2001年未经他同意在他承包的责任山上种红薯等,他多次要求被告停止种植归还林坡,被告拒不归还,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800元。二被告答辩称,1983年实行责任制时,原告常未成家另居,他们将与父亲在一起共同生活,家里所分责任山只有一个户头,并不在原告名下,后原告分家另居,但并未分责任山,只是由父亲给每人确定了一片。2010年林权改革,村多次通知原告到场分责任山,原告拒不到场,致使现在仍未确定责任山归属。原告没有合法的权利证书,不存在侵权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提出原告提供的承包责任山证书系涂改伪造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依据该证书等判决二被告停止耕种。二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称生产队的林业合同书底册根本没有郭永成户头,且四至不一致。原告提供的《卢氏县社员承包责任山证书》系涂改伪造,申请鉴定。三门峡中院委托河南中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姓名为“郭永成”的《卢氏县社员承包责任山证书》系彩色复印形成,“承包户姓名郭永成”处的“永”字及“四至边界”栏内填写内容存在涂改现象。三门峡中院于2013年10月二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郭永成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及鉴定费1800元均由原告郭永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