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父亲拒不履行抚养义务 女儿状告父亲索要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3-11-18 10:25:53


    三门峡法院民一庭近期审结一起女儿状告父亲索要抚养费的案件,依法支持女儿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的主张。

    夏某(女)和胡某(男)于2000年6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2月20日双方生育一女孩夏某某,现随母亲夏某一起生活。2013年4月,夏某某起诉法院要求父亲胡某支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夏某和胡某虽然没有离婚,但事实上双方长期分居至今,其女儿一直随母亲一同生活,男方在分居期间从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而女方因为收入较低,也负担不了抚养孩子的费用。合议庭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案件事实认为即使双方没有离婚,男方也应当支付孩子抚养费,男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依据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最终支持了女儿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的诉求,保护了宪法所赋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路北路与上官路交叉口(邮编472000)   电话:0398-2967227   
您是第 87444654 位访客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