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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县首例监视居住折抵刑期案审结

  发布时间:2013-11-20 08:45:06


    

    11月6日,三门峡陕县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先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5日折抵刑期的3日予以扣除。这是陕县首例依据新刑事诉讼法适用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刑事案件。

    2004年1月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三门峡市惠盛医学检验器材有限公司、洛阳利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供应检验试剂等产品的过程中,多次收受该两公司业务人员现金共计208540元,并收受河南华士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现金1000元,共计209540元,据为己有。2013年6月25日,李某某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前,曾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5天。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该案被告人李某某在案件侦查阶段被监视居住了5日,陕县法院严格依照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将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5日折抵刑期3日,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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