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导致原告任某身受重伤,也使两个原本幸福的家庭顿时陷入了困境,本就经济拮据的肇事车主宁某为了节省几千元的车辆三者险保费,被判决赔偿巨款,宁某追悔莫及。近日,陕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宁某(实际车主)除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任某421700元外,被告宁某再赔偿原告任某各项损失379434.38元,被告某物流公司(登记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6月2日,被告宁某驾驶货车沿陕县快速通道行使时,与原告任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任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任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等”。原告出院后,伤情被鉴定为“1、严重失语4级伤残;2、右侧肢体瘫痪6级伤残;3、护理依赖程度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该事故经陕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宁某负主要责任,原告任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宁某为本案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被告某物流公司为车辆的登记车主,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等)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300000元)。
陕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法院应按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宁某在被告保险公司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款,不足以弥补原告任某损失的情况下,需自行赔偿原告任某的损失。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警醒:据从保险公司了解,保额为10万元的小型私家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费每年仅为700元左右,保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费每年也仅为1200元左右。而载重5至10吨的货车,商业三者险10万元保额与50万元保额,每年保险费也仅相差4000元左右。故经常上路行使的车主,要通过缴纳少额的保险费,为无法预测的风险进行合理转移;切莫为购买时的不舍,带来意外发生时遗憾与后悔。保险虽不能保证不发生意外,但可以在意外发生时给受害人带来慰藉,也能弥补双方一定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