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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帖敲诈勒索93万,父子二人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3-11-20 10:59:37


    父子二人通过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内容不实的网络信息、发送手机短信息等威胁、要挟方法,向被害人罗某某索取财物,敲诈勒索得款93万元。日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刘同山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刘鹏飞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93万元的判决。

    2003年11月,灵宝市某公司在灵宝市朱阳镇建立杜仲生态园时,承包了被告人刘同山所在的朱阳镇闫家驮村前烟囱组村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及本组的土地共680亩和荒坡1500亩,双方于2003年11月14日签订了承包合同,由时任组长的被告人刘同山及村民代表代表生产组及全体村民在承包合同上签字。2004年1月10日,经朱阳镇闫家驮村前烟囱组各户村民代表签字确认后,就该承包合同向朱阳镇人民政府请示,2004年1月15日朱阳镇人民政府批复原则同意。2004年1月16日,灵宝市公证处作出(2004)灵证经字第6号公证书,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在灵宝市某公司所承包的土地中,含被告人刘同山家的耕地27.326亩,荒地16.280亩。2004年,被告人刘同山以租地价格不合理为由向灵宝市某公司董事长罗某某提出要回自己的土地。因被告人刘同山土地灵宝市某公司已栽种杜仲树苗,该公司又从证人庞某某处租了土地,2004年11月,灵宝市某公司将该部分土地退还给被告人刘同山,后经测量为74.538亩。从2011年底开始,被告人刘同山与其儿子被告人刘鹏飞在互联网发帖称灵宝市某公司违法占地、组织黑社会致死人命等,以灵宝市某公司建立杜仲基地时租用其家土地给其造成损失、灵宝市某公司司机史某某将被告人刘同山打伤、灵宝市某公司修路损坏被告人刘同山家树木等为由,向罗某某索要30万元,后被告人刘同山又以其同朱阳镇闫家驮村前烟囱组的槐树纠纷与灵宝市某公司有关为由,向罗某某索要现金3万元。罗某某因害怕其名誉受损及影响公司经营,于2011年12月6日向被告人刘同山支付30万元。2012年1月13日,被告人刘鹏飞向罗某某发送内容为“我同学他村一个人是给国家领导人当秘书的,必要的时候我过去给我同学送一份材料,让递到中央去,不敢说让你身败名裂,让你花的钱是这几十倍不止”的短信。次日,罗某某又向被告人刘同山支付3万元。

    2012年3月份起,被告人刘同山又指使其子被告人刘鹏飞在互联网发帖称罗某某的低产田改造项目违反国家规定、杜仲栽植基地掠夺农民土地等,并向罗某某发送手机短信,称要让记者对罗某某暴力征地等问题曝光相要挟,以曾给罗某某在运头村土地整理项目帮忙及租地问题未解决等为由向罗某某索要现金60万元,罗某某为阻止被告人刘同山、刘鹏飞在互联网发帖毁坏其名誉,于2012年4月16日向被告人刘同山支付60万元。同年9月份起,被告人刘同山、刘鹏飞又在互联网发帖称灵宝市某公司违法占地、罗某某暴力征地、河南灵宝黑社会势力猖狂等,向罗某某索要150万元,因罗某某未支付,被告人刘同山、刘鹏飞勒索未得逞。

    灵宝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同山、刘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在互联网发帖诋毁名誉和给被害人手机发送短信相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同山、刘鹏飞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同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鹏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比照主犯减轻处罚。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同山、刘鹏飞不服提出上诉。

    日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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