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三门峡陕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年底,陕县原店镇居民王某某(男,70岁)通过“玫瑰情缘”征婚网站结识居住在安徽合肥的被告人郭某(女,51岁)。2013年3月9日王某某将郭某带回家中,以雇佣郭某照顾其生活为由每月支付给郭某工资4000元。2013年6月3日下午7点多,被告人郭某趁王某某外出办事之机,将王某某所居住屋内的102500元现金及三棵东北老山参盗走,并于当晚从三门峡西火车站乘车逃窜。2013年6月21日,被告人郭某在其户籍所在地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将100000元存单及三棵东北老山参退缴给公安机关;审理中,被告人亲属代被告人退赃2500元,已全部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被盗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全部退赃,应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