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4日,卢氏县及周边县市发生“7、24”特大洪灾,25日夜,周某乘坐其丈夫纪某驾驶的农用运输车从洛阳市栾川县回卢氏县,因半水河道班至水浴河洞口之间的路面被洪水冲毁,周某及其丈夫连人带车掉进该路段一个长4米、宽3米、深3米的大坑内,造成周某受伤。经鉴定周某的伤残等级为I级。
周某认为:卢氏县公路局作为公路管理部门,应在水毁路段设立明显标志,并及时抢修。卢氏县公路局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卢氏县公路局应承担主要责任,要求赔偿卢氏县公路局承担各项损失的一半,及15万元。
卢氏县法院审理认为:卢氏县公路管理局作为公路管理部门,对辖区公路有管理的义务,尽管卢氏县公路管理局在“7、24”洪灾第一次将本案事故发生路段损毁后,及时组织了抢修,但由于其主观上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损毁事实再次发生,在同一路段再次发生损毁时,因卢氏县公路管理局未能及时发现,而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造成周某受伤的事故发生,卢氏县公路管理局有一定的责任;周某的丈夫纪某柴林明知洪灾的发生已对大部分道路造成损害,在路况不明的情况下,未能谨慎驾驶,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判决卢氏县公路管理局赔偿周某各项损失283293元的50﹪即141646.5元。
判决后,卢氏县公路管理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认为:卢氏县公路管理局作为公路管理部门在路面被洪水冲毁后,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有一定过错。周某的丈夫纪某驾驶农用运输车时未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路线行驶,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庭审后,因双方均在卢氏县城,到庭调解,成本太高。承办法官先通过电话与双方多次沟通,在充分了解双方意见的情况下,通知双方代理人到庭调解,双方代理人到庭后,最终的调解意见之间还相差1.5万元,卢氏县公路管理局的代理人表示自己没有最终处理权,周某的代理人则表示调解不成,就把周某抬到卢氏县公路管理局。双方的矛盾存在激化的可能。承办法官直接与卢氏县公路管理局局长电话沟通,交换意见,通过数次电话沟通,双方最终以10.5万元达成一致意见,卢氏县公路管理局表示会按调解协议及时履行,双方的纠纷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最终被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