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方在明知接受二次分包的包工头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将工程分包于该工头进行施工,包工头在雇佣民工施工期间,一农民工不慎摔伤,作为雇主的包工头和分包方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该农民工因长期租住于城镇生活,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2013年11月11日,三门峡陕县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作为雇主的被告宁某赔偿原告薛某110360.25元,而作为工程分包方的被告某钢结构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8月,具有房屋建筑二级施工资质的被告某建设公司承包了被告某镇政府下属单位的建设工程,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月,该公司将上述工程中的钢结构生产、加工、安装工程发包给了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被告某钢结构公司。2011年11月,被告某钢结构公司又将该钢结构安装工程分包给了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宁某。2011年12月,被告宁某雇佣了以电焊工为业,长期租住于三门峡市湖滨区生活的原告薛某,从事焊接工作,不料施工时,原告薛某从高处跌落,导致九级伤残。原告薛某索赔未果,起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陕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薛某为被告宁某提供劳务,施工时受伤,被告宁某作为接受劳务方,在不具备相关施工资质且安全设施匮乏的情况下,对造成原告薛某的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钢结构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被告宁某,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诉请的残疾赔偿金,原告虽为农村户口,但长期租住于三门峡市湖滨区,故应按城镇居民计算赔偿标准。据此,陕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