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下午,三门峡渑池法院民一庭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和律师参与案件听证会,并对旁听案件情况进行了座谈讨论。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马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渑池县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受理。审理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马某某在洛阳开元大道宝龙城市广场AB区工-2-2-3002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子一套,本院经审查于受理案件当天依法作出了(2013)渑民初字第1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上述房产。后申请人方某某以马某某欠其借款未偿还,马某某将上述房产已抵顶债务交付于方某某,方某某对房产进行了装修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
渑池县法院为了查清事实,于2013年11月21日下午,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和县域律师事务所的全部律师以及我院审委会委员参加旁听了案件。听证会结束后,在四楼会议室又召开了座谈会,对在诉讼和执行中涉及查封不动产的有关实际问题、法律适用等进行了讨论,特别是小产权房、银行按揭贷款所购房产能否保全、拍卖等进行了重点讨论,以利于今后的审判实践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