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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狂卖假药183万 一家四口齐获刑

  发布时间:2013-11-26 15:36:00


    日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占强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杨占强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杨智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马耐烦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以生产假药罪判处杨喜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的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被告人杨占强在渑池县城关镇一里河村注册成立渑池县立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10年至2012年,杨占强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伙同其子杨智勇、其女杨喜平、其妻马耐烦,在公司生产经营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私自在其生产的中药中添加治疗糖尿病的格列苯脲、苯乙双瓜等西药的方法,大量生产胰复康、消糖康、百草清糖等黄精苦瓜胶囊系列产品,并利用网络虚假宣传药品疗效,在全国范围内招聘代理商,将生产的假药通过物流快递等方式销往20多个省、市、自治区的代理商及糖尿病患者,以银行转账、汇款等结算货款,销售金额达1834753元。2012年5月11日渑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后对立康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将生产假药的原料、机器、公司证照等涉案物品查封、扣押,并将案件移交渑池县公安局。经河南省、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涉案黄精苦瓜胶囊产品中含有格列苯脲、苯乙双瓜等化学成份,上述产品所标示批准文号为虚假文号,应按假药查处。案发后渑池县公安局、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追缴涉案违法所得1721343元,已上缴国库。

    宣判后,杨占强、杨智勇、马耐烦不服,向三门峡中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杨占强上诉称所使用的生产批准文号属实,自己是在2011年5月开始在黄精苦瓜胶囊中添加治疗糖尿病的西药,只能认定为非法添加,不能认定为假药,2011年5月以前的收入应为合法收入,杨智勇、杨喜平、马耐烦的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上诉人杨智勇上诉称帮助立康公司建立宣传网站并无过错,不存在违法犯罪事实,且自己没有参与过立康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原判对其量刑不公;上诉人马耐烦上诉称自己未参与立康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自己仅是帮助杨占强照看门市,原判量刑不公。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杨占强于2008年成立立康公司后,为谋利,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虚假批准文号生产黄精苦瓜胶囊等产品,并在相关产品上违规标示功能、主治,冒充药品销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假药罪。原审被告人杨占强使用虚假批准文号进行生产,在产品中何时添加或添加何种西药成分,系造假的具体形式,不影响其犯罪成立。在制售假药过程中,杨占强指挥生产、销售假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原审被告人杨智勇、马耐烦为销售假药提供帮助、原审被告人杨喜平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在使用虚假批准文号的产品中违规添加西药成分,其行为分别构成销售假药罪和生产假药罪。在犯罪活动中,四被告分工明确、共同实施制售假药的犯罪行为,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杨占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全部犯罪行为负责,其余三被告均系从犯。被告人杨智勇、马耐烦明知被告人杨占强生产、销售假药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二审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为由,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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