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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辜少年惨遭“练手”身亡 不良少年以身“试法”受惩

  发布时间:2013-11-28 09:34:20


    河南三门峡一十六岁少年高高兴兴去网吧冲浪上网,可是他做梦也未曾想到,这一去将是他人生终结的句号。原来那晚他遭遇了一群无聊的不良少年,惨遭“练手”。手无寸铁的他忍受着拳脚、钢管、刀背如雨点般砸下,鲜血染红了他躺倒的那块地面。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对行凶者处以严惩,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安某某十四年与十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因为不爱学习,初中还没有上完就混入社会,终日无所事事,迷恋网吧和暴力,总想找一个真人练练手。

    原审被告人安某某,男,1996年3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安某某对学习更是不感兴趣,小学都没有毕业,便早早流入社会,成了游戏厅、网吧的常客,崇尚暴力,内心也不时跳出找人练练的冲动。

    二人均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侦查、审查后,被依法提起公诉。

    经原审查明:2013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安某某(未满十八岁)伙同尚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周某某(二人未满十四岁,不负刑事责任)在三门峡市某客车站新新网吧预谋找个人“练一练”,后将姚倍(16岁)从该网吧带至某农贸市场西侧河边树林处,五人轮番用拳脚、钢管、饮料瓶、刀背等对姚倍进行殴打,时间长达一个小时左右,后几人离开。后姚倍在睡觉期间发生呕吐、昏迷,被送至附近的卫生院、该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死亡。经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公安局法医鉴定,姚倍系头面部遭受钝器打击致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李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0元,安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二被告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安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且二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不服,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安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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