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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禁女孩并实施骗婚,检方抗诉成功主犯被加刑

  发布时间:2013-11-28 10:46:09


    女孩不愿意再与男子交往,男子纠缠女孩并将其非法拘禁20余天,后又伙同他人挟持女孩意图实施骗婚,一审法院以被告人李九松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以被告人续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判后,一审公诉机关认为原判对被告人李九松量刑畸轻,向法院提出抗诉。日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被告人李九松犯非法拘禁罪,改判有期徒刑三年。

    被害人刘某某自幼父亲病故,母亲改嫁,其由姑母、伯父监护长大。2011年6、7月份,刘某某在灵宝市区打工期间,其在网上认识了被告人李九松,二人通过QQ聊天保持联系,直到2012年3月份,二人才见面并开始谈男女朋友。2012年6月中旬,刘某某不愿再与被告人李九松谈恋爱,遂寻机从被告人李九松登记的宾馆离开,到其位于灵宝市阳店镇的朋友张某某家中躲避。被告人李九松发现后,为强迫刘某某做其女朋友,采取威胁、殴打方式将刘某某从其朋友家带走,先后将刘某某控制在灵宝市某快捷酒店、被告人李九松的朋友邢某某家等处,限制刘某某的人身自由。2012年6月下旬一天,被告人李九松带刘某某在被告人续某某家居住一晚,次日早晨被告人李九松有事外出,让被告人续某某帮其看管刘某某,被告人续某某遂从当日8时许看管刘某某到17时许。2012年7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李九松伙同被告人续某某等人将刘某某挟持到陕西省大荔县赵某某家准备实施骗婚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刘某某被解救。

    灵宝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九松、续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按照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予以惩处。被告人李九松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九松具有殴打情节,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续某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九松、续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九松非法剥夺被害人刘某环人身自由长达20余天,主观恶性大,且在非法拘禁被害人刘某某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同时又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原判量刑畸轻。被告人李九松、续某某未提出上诉。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九松在原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九松在非法拘禁期间,殴打被害人,亦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综合考虑被告人李九松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其主观恶性,原判对其量刑畸轻,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应予支持。依法对被告人李九松改判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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