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少年仅想找人“练一练”,便到网吧找到另一少年,最终将其“练”死,其中两名作案人还未到刑事责任年龄。日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灵宝法院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李庆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安晓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2013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庆旭、安晓平伙同尚云龙(另案处理)、王俊杰、周时登(二人未满十四岁,不负刑事责任)在灵宝市阳平镇客车站新雅网吧预谋找个人“练一练”,后将尚洁星(16岁)从该网吧带至阳平镇上庄农贸市场西侧河边树林处,五人轮番用拳脚、钢管、饮料瓶、刀背等对尚洁星进行殴打,时间长达一个小时左右,后几人离开。后尚洁星在睡觉期间发生呕吐、昏迷,被送至阳平卫生院、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死亡。
被告人李庆旭、安晓平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身体,情节恶劣,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李庆旭、安晓平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的法定监护人不服提出上诉。
日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