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天化日竟敢撬锁进入他人家中,被主人发现后仓慌逃跑的被告人居然把驾驶的车辆留在了犯罪现场,11月15日,陕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9日上午7点30分前后,被告人宋某驾驶豫MA5728黑色桑塔纳轿车将一名乘客从三门峡火车站送到陕县菜园乡某村,发现该村住户比较分散,遂产生了入户盗窃的念头。经过敲门、窥视等方式试探后,进入村民尚某家中欲行窃时,被尚某发现,其便谎称找人转身逃离现场,匆忙中将所驾驶车辆留在了现场。2013年8月22日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国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