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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大项目廉政预警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3-12-02 16:56:43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院重点工程和重要政府采购等重大项目的规范管理,实行监督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市纪委《三门峡市重大项目廉政预警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和国有资金进行的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本规定。上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政府采购项目之外的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上述政府采购项目,是指按照《政府采购法》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廉政预警是指拟参与上述重大项目相关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经廉政预警审核,能够遵守党纪法规,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和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具备参与重大项目相关业务活动的资格。

    第四条  在组织招标活动确定施工单位和供应商或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和供应商前,应对报名参加招投标活动的各类企业、拟确定的项目施工单位和供应商行贿记录情况进行廉政预警审核。

    第五条  根据重大项目的性质、确定施工单位和供应商方式不同,廉政预警工作的具体程序如下:

    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院基建承办部门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其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的,关于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参与招标项目负责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证明;其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提供的有无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询证明。

    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方式选择施工及供应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办部门可自行到拟确定单位注册地检察机关和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也可以要求拟确定单位提供其注册地检察机关和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参与招标项目负责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和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询证明。

    投标人或拟确定的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提交检察机关和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行贿犯罪记录和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询证明,或经查询证明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参与招标项目负责人,拟确定的施工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拟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在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前三年内,被人民法院认定存在行贿犯罪的;被工商管理部门认定存在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

    第六条  行政装备处负责本院的政府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中,行政装备处应当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参加招投标的供应商或拟确定的供应商提供其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证明;其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提供的有无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询证明。并参照规定第五条,对投标的供应商或拟确定的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和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审核。

    参加招投标的供应商或拟确定的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未提交检察机关和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行贿犯罪记录和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询证明,或经查询证明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确定的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在参与供应商品或服务前三年内,被人民法院认定存在行贿犯罪的;被工商管理部门认定存在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取消其供应商资格。

    第七条  院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按照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会同基建承办部门、行政装备处对本院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在资格预审程序中对投标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和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审核,并对招投标过程实施监督。

    第八条  对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和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参与重大项目的资格。

    第九条  对不履行本规定要求,未经廉政预警即确定投标人主体资格,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党纪法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执行。

  

责任编辑:b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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