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中级法院民一庭近期审结一起女儿状告父亲索要抚养费的案件,判决支持女儿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的主张。
夏某(女)和胡某(男)于2000年6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2月20日双方生育一女孩夏某某,现随原告母亲夏某一起生活。2013年4月,夏某某起诉法院要求父亲胡某支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夏某和胡某虽然没有离婚,但事实上双方长期分居至今,其女儿一直随母亲一同生活,男方在分居期间从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而女方因为收入较低,负担不了抚养孩子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本案合议庭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案件事实认为即使双方没有离婚,男方也应当支付孩子抚养费,男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最终支持了女儿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的诉求,保护了宪法所赋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