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已是社会公认的问题,执行中财产评估、拍卖过程难也是执行难的突出表现。2011年至2013年11月,三门峡渑池法院共受理司法鉴定案件200件,其中,执行局共计委托25件,而房产评估、拍卖案件16件,占执行局委托案件的半数以上,车辆委托案件7件,其他2件。执行局委托评估、拍卖的案件2011年为5件,2012年为8件,2013年1-11月为12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一、存在的问题
(一)审执环节衔接不畅,保全财产不能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人民法院在办理委托评估、拍卖时,应尽量做到委托事项明确具体。但在实践中,审判庭将保全的动产“活封”,允许当事人使用,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逃避执行,隐匿财产,执行部门移送执行,却不能提供评估的财产,造成工作被动。2011年至2013年11月,7件车辆委托评估、拍卖案件中,有2件车辆并不在法院或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实际控制中。
(二)适用法律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评估、拍卖的规定相冲突,而且法律的规定与司法部的相关规定也存在冲突,导致人民法院在执行操作过程中发生矛盾,相互之间推诿,缺乏统一的行为规范。
(三)评估拍卖周期长,不利于案件尽快执行,有违执行效率原则。2013年涉及评估、拍卖12起案件,最短期限为38天,最长期限为128天,平局期限为82天。一方面,当事人对法院工作意见很大;另一方面,被执行人利用法律,对评估事项提出异议,甚至要求重新鉴定,导致评估期限不断延长。
(四)被执行标的物价值不足,评估、拍卖得不偿失。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对于价值不大,但又需要评估的,财产价值甚至不能支付评估、拍卖所需的必要费用。如2013年执行局委托评估的玻璃车窗,评估价值仅为760元,而评估费用为800元,。
(五)当事人不配合评估,导致案件被退回或搁置。一是申请评估、拍卖要交纳相应的申请费用,而申请执行是不需要预先交纳执行费的。在此情况下,在没有得到执行款项的情况下要求申请执行人交纳款项,申请人往往有抵触情绪;被执行人往往逃避执行,不配合法院评估、拍卖其财产;对于法院,如果垫付此项费用,被执行财产的不能变现,此项费用又将如何处理变成了问题。但是,不交纳申请费,司法技术部门无法将案件移送评估机构,最终会将案件退回执行部门。二是涉及房产评估,但评估机构要求进入房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不配合评估,对于如何强行进入房屋,该由谁负责的问题上,法院执行部门与技术部门相互推诿,导致案件被搁置。三是评估与拍卖程序缺乏有效的衔接,评估财产不能进入拍卖程序。不是所有被执行财产都可以进行评估、拍卖的,如涉及“小产权房”,是可以进行评估的,但进入拍卖程序却受到法律法规的种种限制。2013年,有2件“小产权”房屋评估拍卖案件进入拍卖程序,但均流拍。
二、建议
(一)完善相关制度,健全法律法规,保障被执行财产有效变现,维护当事人权益。在评估、拍卖被执行财产的过程中,应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于申请评估、拍卖等费用作出明确的规定,避免因不能交纳申请费将案件退回,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而且损害法院的形象,导致矛盾激化。
(二)明确分工,弥补法律不足。人民法院应当明确执行部门与司法技术部门在被执行财产进行评估、拍卖过程中的分工,避免因案分工不明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学习,领会其法律精髓,建立健全法院内部政策制定的民主与决策机制。要不断增强法院干警的宗旨意识,不断提高干警的综合素质。
(四)加强监督,规范对评估、拍卖机构中介活动的监管,确保评估、拍卖工作公平公正。在司法拍卖中,法院应对评估、拍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拍卖现场出现的问题,依法及时解决。同时,对“拍卖行”的拍卖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监管,以利于及时裁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