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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要账”实欲强奸,男子领刑二年

  发布时间:2013-12-10 09:57:24


    农历正月十五元宵佳节,男子不安分守己在家过节,而是在晚上十时许窜至同村邻居家,脱掉上衣外套、鞋,上到被害人床上去“要账”。日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的判决。

    2013年2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同村邻居赵某某家中,趁被害人赵某某独自在家中卧室睡觉之机,潜入卧室并将门带上,脱掉自己的上衣外套和鞋后上到床上,对睡在床上的赵某某采用拉住胳膊、跪压腿部等暴力方式欲对赵某某实施强奸。因赵某某反抗,大声呼救,赵某某的家人相继到场,致使李某某强奸未能得逞。

    卢氏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欲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辩称案发当晚到赵某某家是去讨要之前给过赵某某的500元钱,到赵某某家没有实施暴力,也没有强奸赵某某的辩解意见。经查,本案案发时间是2013年2月24日夜里十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潜入被害人赵某某居住的卧室,并脱掉自己的上衣外套和鞋,对赵某某采用跪压等暴力方式欲对赵某某实施强奸,该事实有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且有被害人赵某某卧室床板上因反抗造成的损害痕迹,现场遗留的被告人李某某的上衣、鞋等物证相互印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中也承认其有潜入被害人赵某某卧室,把鞋脱掉,上到床上按住赵某某胳膊,抬起腿半跪在床上压住赵某某腿等情节,主观上有想占赵某某便宜的想法,且被告人李某某趁夜深潜入赵某某卧室讨要债务的说法也明显不符合常理。故能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的上述辩解意见不能成立,应不予采纳。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日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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