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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垒石堰发生事故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3-12-11 21:03:34


□记者孙燕通讯员王建锋

    农民自建工程中,提供劳务者受害后,提供劳务方(农民工)与接受劳务方(包工头)可以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除按各自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于农村自建工程案件的种种特殊性,工程发包人(房主)的责任应当如何承担才能使利益在各方当事人间得以均衡?

    案情

    郑某家住山区,为了防止山体滑坡危及自家住房,缺少安全感的他决定砌垒石堰。郑某深知在山里砌垒石堰不同于在平地上修房盖屋,费工费力且颇具危险,同时,在山势陡峭处砌垒较大的石堰,是为了保护山路,来不得半点马虎,于是经人介绍后他与邻村的张某签订了一份砌垒石堰施工合同。张某随

    后雇了崔某等七八个人负责具体施工。施工期间,崔某在攀上梯子为石堰工程后期抹缝时,因无人扶梯子,梯子突然下滑,导致崔某从4米高处摔下来受伤,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8675.76元。崔某出院后在向郑某和张某索要赔偿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和郑某承担补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受张某雇用为郑某干活,崔某与张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崔某攀上4米高的梯子作业时发生事故致其人身损害。张某作为雇主,没有对雇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且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其存在一定的过错。崔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

    危险作业时过于自信能够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对其人身损害后果也存在过错。崔某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由崔某承担50%、张某承担40%。郑某砌垒石堰工程已经完工,其作为实际受益人,郑某应对崔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按照公平原则由郑某承担10%的责任。

    说法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劳务者作为受害人,其自身是否存在过错是责任划分的关键。受害者本人未尽必要安全注意义务,应依其过错程度自负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崔某自身过错是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在发包人与包工头均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由崔某自身承担损害后果50%的责任为宜。作为包工头有保障施工中的安全防护措施的义务,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以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案中,张某是无专业资质的包工头,甚至可以说是一般的农民,其在缺乏必要的安全设备且未对无资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情况

    下,草率地组织进行施工,且包工头在承揽建房时存在相应的利益,所以,在划分责任上让其承担除受害者承担责任之外的大部分责任即崔某损失的40%。

    另外,由于当前农村自建工程中,发包方审查承包方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的寥寥无几,加之目前农村的建筑工匠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者更是屈指可数,针对这一实际情况,仅因郑某的选任过失,让其承担次要责任也是于法无据。因此,应适用公平原则,以郑某作为实际受益人,承担相应补偿责任比较符合当前农村实际情况。

责任编辑:研究室    

文章出处: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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