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法院用严谨的法治精神开展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标志着三门峡法院司法公开工作迈出了关键一步。
首先严格规范裁判文书上网程序,裁判文书上网实行规范严格地审批制,裁判文书由主管副院长和业务部门主管副庭长作为审核批准人,负责审核批准;承办人在收到文书送达回证后或者文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应及时将裁判文书的正本报送主管副庭长审核批准。报送时,可提出“拟上网”或“拟不上网”的建议并注明理由。裁判文书上网的审批人认真负责,严格按照上网范围、上网格式、审批程序进行审核,对属于上网范围的裁判文书,应及时批准上网;对不属于上网范围的裁判文书,应及时注明不上网原因;经过审核,批准其上网的裁判文书,统一登记后报送本院网络办上网公布。 经过审核,批准其不上网的裁判文书,应于审批之日及时统一登记后存档备查。
其次严格规范裁判上网内容,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覆盖到所有案件,不允许根据案件类型、影响大小和文书质量高低进行取舍和选择性公开。各类一、二、再审判决书;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或申诉的裁定、发回重审的裁定、执行异议的裁定;执行复议的裁定和决定,均要及时上网公布。凡是涉及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准予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明确请求不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并有正当理由,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一律不予上网公布。当事人如果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可以请求不在互联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案件承办部门审核后认为理由正当,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可以不上网公布裁判文书;以调解、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的民商事案件,生效裁判文书一般不上网公布,充分体现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裁判文书上网公布,能有效避免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现象的发生,也能使司法公正以人们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三门峡法院严格规范文书上网范围和程序,严格审批流程和文书格式,严格审核校对文书内容,避免出现瑕疵错误。按时报送裁判文书上网相关报表,确保文书上网规范有序,及时准确,通过严谨的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使案件的处理结果更加公开化、透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