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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垃圾短信刑法不能缺位

  发布时间:2013-12-17 09:33:41


    有调查称2013年上半年全国垃圾短信总量超过2000亿条,广告推销类垃圾短信最多,诈骗类短信危害最大,垃圾短信已经成为一个广泛的社会问题。治理垃圾短信难道“没治”了?

    其实,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和完善的今天,治理任何一项以经济利益为驱动的行为,其思路不外乎有两种,或是通过技术手段建设截断利益链,从源头治理。或是通过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其运行成本,降低可得利和预期受益。因此,面对愈演愈烈呈蔓延趋势的垃圾短信,除了从源头治理,技术堵截外,发挥刑法应有的惩戒和教育作用,加大群发垃圾短信的行为成本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

    用刑法来治理垃圾短信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否则便有违反刑法谦抑性之嫌。就我国的刑法而言,治理垃圾短信有三项罪刑可适用:一是以诈骗罪对治群发诈骗信息等垃圾短信行为。早上2011年4月两高就出台司法解释将“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等5种电信诈骗行为定性为诈骗罪。同时,明确“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以及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二是以非法经营罪对治群发垃圾短信经营广告业务行为。以短信群发方式经营广告发布等业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按照《电信条例》的规定,应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从事这项业务都属于非法经营。因此,当违法收入和违法情节达到量刑标准的则可依非法经营罪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三是以渎职罪对治监管部门不作为或监管不力。电信诈骗违法犯罪呈泛滥趋势,除了违法犯罪分子受经济利益驱动外,电信业务经营者未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安全监管制度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我国《电信条例》第62条规定,在公共信息服务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这些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因此,对于电信运营商的不作为或监管不力的,可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渎职行为。

责任编辑:yjs    

文章出处: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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