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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自行车“碰瓷”敲诈勒索他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3-12-20 15:40:04


    男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多次伙同他人在公路上将废旧自行车扔到路过的货车轮下,妄称发生交通事故,敲诈勒索货车司机钱财。日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宁建中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的判决。

    被告人宁建中事先在灵宝市一废品收购站购买一辆废旧自行车,待同伙任卫华(已判刑)、王林永(另案处理)开着豫MK6711号银灰色夏利出租车到其租住处后,被告人宁建中将自行车放进汽车后备箱,三人一同驾车窜到灵宝市川口乡红土坡209国道右道拐弯处。被告人宁建中从汽车后备箱取出自行车后站在路边等候,任卫华、王林永将汽车驶离一定距离后停下。当有大货车路过时,被告人宁建中将自行车扔到货车后轮轮下,并遂即倒在地上假装受伤,任卫华和王利勇则开车追上大货车,和货车司机“说事”,敲诈勒索钱财。2013年4月21日至29日,被告人宁建中、任卫华、王林永共敲诈勒索三人三次,得赃款共计4700元。

    灵宝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宁建中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要挟的方法,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宁建中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宁建中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宁建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宁建中不服提出上诉。

    日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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