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机制,确保每个审判人员能公平、合理的分到案件,2013年12月19日,三门峡中院出台《关于分案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分案规定》),在原来计算机随机分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分案模式。
一、随机分案为主,个别调整为辅。对统一纳入计算机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案件,按照以计算机随机分案为主,审判执行部门个别调整为辅的原则,统一分配。
二、改变各业务庭按地域管辖进行分工的分案方式。民事、刑事案件的分案工作,不再按院地域管辖进行分配。民事、刑事二审案件,除专项审判工作外,由计算机按设定程序,结合法官的未结案件数量,直接将案件分配到案件积存数处于“末位”的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人员。
三、明确了专项审判工作分工和案件办理。《分案规定》对未成年案件、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小额诉讼、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者权益保护、金融审判、破产案件、减刑假释等专项审判工作,明确了具体的牵头部门。
四、明确了发回重审案件的分案权限。基层法院的一审案件被中院发回重审后再次上诉的,仍由原承办人办理;中级法院的一审案件被省院发回重审后,由原承办业务庭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五、明确了一审案件的分案权限。各类一审案件,均由庭长、副庭长办理。每季度首月打开对庭长的分案权限,当月累计分案超过3件的,关闭对庭长的分案权限。民事、刑事一审案件,由计算机随机分配给案件未结案件数量最少的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分案规定》于2013年12月21日开始实施。民事、刑事大范围内的随机分案,能保证每个审判人员公平、合理的分到案件,真正实现民事审判、刑事审判各领域内的公平竞争,也能有效避免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