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建立权责分明的裁判机制,三门峡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出台《关于签发法律文书权限的暂行规定》,重新规范法律文书签发权限。
一、实行裁判文书轮阅制度,“谁主办、谁负责”深化为“谁合议、谁负责”。裁判文书由主审法官起草后,在合议庭成员之间轮阅,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及时纠正,相互把关。
二、明确了审判长、庭长、主管院长、院长的签发权限,“谁签发、谁负责”。之前,除调解、撤诉文书由庭长签发外,大部分文书由主管院长签发。新的文书签发规定,对此作了部分调整。
一是增加了审判长的签发权限。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对本院生效裁判进行复查,合议庭一致意见驳回申诉、申请再审的;民事诉讼中程序中的程序性文书;补正裁判文书笔误等文书,由审判长签发。
二是扩大了庭长的签发权限。之前庭长对文书的签发权限仅限于调解、撤诉案件,新的签发文书权限规定,对二审案件合议庭一致意见维持原判的判决书、裁定书;对生效裁判进行复查,合议庭多数意见驳回申诉申请再审的,由庭长签发。
三是明确了院长的签发权限。院长、副院长担任审判长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督办的案件,法律文书由院长签发。
新的文书签发规定,使得相关人员各司其职,有利于减少滥用权限和推托责任的现象,有助于理顺“审、判、管、理”的关系,从而提高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