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是指被告人和被害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进而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司法模式,其对护社会和谐稳定、减少对抗有着重大意义。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
刑事和解是我国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结果,但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适用和解比例偏低、适用范围较窄
从刑事和解情况来看,刑事和解适用的比例不高。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轻伤)、过失犯罪等轻微刑事案件,范围不广,其作用并不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2)缺乏刑事法律上的规范,适用没有统一标准
法院内部对此的认识不一,实践中没有全面运用,导致其操作欠规范。在具体运用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因加害人经济能力不同而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同类型案件在协议内容上也存在较大差别,个案间难以平等,刑事和解的内容等同于经济赔偿,刑罚与赔偿协议划上等号等。
(3)刑事和解的法律监督缺失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为了保障刑事和解的自主性,总是会对和解活动的进行保持一段距离,仅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从而难以发现实质上的缺陷。而且审查和监督很多都是事后进行的,加大了纠偏的难度。
对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1、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同一法院内部实施统一标准,避免在同地区同罪轻重不一,或重罪轻判的现象。上级法院要加强指导力度,对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条件、对象、范围等作出协调意见。
2、以基层普遍存在的人民调解组织为基础,建立专业的刑事和解调停机构,培训合格的调停员;并以立法的形式确认法官对刑事和解的司法控制和司法监督。
3、由于刑事和解处于诉讼前端,对于其的监督较难施行,因此法律应当规定和解协议的审查程序。要求法官严格审查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公正性、可行性。确保和解协议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且协议赔偿的内容能够实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