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撤销之诉,是新民事诉讼法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创设的一项旨在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新程序,以撤销或者变更确有错误的的生效裁判为前提,其性质属于形成之诉,是一种新诉,是以案外人起诉权角度切入并重新启动的一种相对独立的诉讼制度。目的在于遏制和打击恶意、虚假诉讼,对受到侵害的未参加诉讼的原审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实行救济。案外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案外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关系
民诉法修订前,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范围仅为“执行过程中”,并以执行异议为前置程序,法律依据为旧民诉法第204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人能够启动再审程序对权利进行保护的,只能是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才能适用该程序予以救济。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自愿履行了债务,由于没有进入执行程序,也有的案件无需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这些案件的第三人一旦因生效裁判受到损害,则无法得到救济。基于此种原因,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由此看来,案外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相同点为:(1)二者都是以生效裁判错误为条件;(2)二者是一种并列的纠错程序,都属于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一种救济方式;(3)二者的最终法律效果可能相同,都挑战原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如果案外人撤销之诉的裁判结果为全面否定前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法律效果是一致的。
案外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区别为:(1)诉讼类型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为新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属于再审制度,是特别救济程序。(2)适用程序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一审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一审和二审。(3)适用条件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无论是否启动执行程序均可使用。案外人申请再审以执行程序发生为前提,局限于执行程序开始前或终止后。(4)第三人撤销之诉需有证据证明原裁判内容错误,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影响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案外人申请再审需要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
二、案外人撤销之诉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一) 原裁判生效后,案外人撤销之诉提起前,标的物面临毁损、灭失、贬值危险时,能否启动保全程序尚无明确规定,如果案外人提起撤销之诉,标的物已经移交完毕,即便案外人的请求得到支持,其权利也面临已经被损害、处置,无法挽回的结果,赋予案外人申请保全权利应予以明确。
(二) 裁判生效后,一方申请强制执行,案外人提起撤销之诉时,应如何处理。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新民诉法对法院受理当事人的撤销之诉后,是否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无明确规定,如优先审理撤销之诉,将对申请执行的权利人利益造成保护滞后,导致财产使用价值的减少或毁损;反之,亦将导致案外人的财产损失。
(三)合议庭成员组成上,应由原合议庭成员审理还是另行组成合议庭,需进一步明确。因案外人撤销之诉在性质上属于新诉,而现行法律对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操作中,由原合议庭办理撤销之诉更为合适,因原合议庭更容易查清案件事实。
(四) 案外人救济途径重合时该如何处理。基于案外人的选择权,由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造成其权利遭受损害,该案外人可以依据民诉法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也可以等待到执行阶段提出执行异议,如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当事人还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再审。多种救济途径的重合,在立法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的同时,法院均应受理,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且增加当时人诉累。
三、规范案外人撤销之诉的措施和建议
(一)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案外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对案外人撤销之诉判决作出后,是否可以上诉、申诉以及法律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对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两审终审,增强可操作性。
(二)严格审查案外人撤销之诉的提起条件,规制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滥用。在立案受理时,如遇到撤销之诉已经立案,之后再申请再审或按照执行异议正在审查过程中的,择一正在进行的程序优先办理,在此程序过程中,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诉求,其余程序予以中止,或不予立案。
(三)采用多种措施,加强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击力度,增加虚假诉讼的成本,对当事人双方利益一致,缺乏实质的诉讼抗辩,以及恶意利用证据自认规则,调解结案的案件,实行严格的甄别程序,构建打击虚假诉讼联动工作机制,出台对虚假诉讼的惩戒及相关追究措施,从严治理虚假诉讼,整顿诉讼秩序。
(四)引导诚信诉讼,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进行虚假诉讼风险的警示,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社会诚信管理系统,人民法院主动将虚假诉讼当事人的信息提交社会信用评级机构,公布虚假诉讼案例,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将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曝光,并向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