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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的劳动关系认定

  发布时间:2013-12-27 16:46:59


  (本文发表于《工人日报》2013年12月21第6版)

    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要求的证据不尽相同,如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该出示保险待遇,报销交通费、医药费凭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等。

    笔者以为,尽管国家高度重视劳动立法,但对于劳动争议中劳动关系确认标准问题上,立法过于粗糙。在司法实践中两项“指标”,即劳动者的从属性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应作为主要认定标准。

    劳动者的从属性是首要标准。从属性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首要的标准。原因在于,这种关系是人身隶属性的集中体现,也是劳动关系的根本标志。应当看到,这种关系表现方式多样,既可以体现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直接与具体的管理,也可以体现为劳动规章制度下的间接与抽象的管理。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是综合性标准。所谓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与劳动工具。用人单位掌握了相应的劳动条件,并因此成为劳动力的使用者,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指挥与监督。由于实践中情况的复杂性,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应限于基本劳动条件。

    业务关联和劳动报酬是辅助标准。其一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在依据基本标准能够认定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无需再借助辅助标准;在依据基本标准不能够认定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不妨借助辅助标准做进一步的认定。当然,除这两个辅助标准外,其他能够体现劳动关系特点的行为与情况也可以作为辅助标准佐证劳动关系的认定。如给付保险待遇,报销交通费、医药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有“工作证”、“服务证”等。实际中这些辅助标准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宜具体把握。

责任编辑:研究室    

文章出处: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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