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于2013年12月3日 《中国改革报》
规制诉权滥用 促进诉讼和谐
----从一起滥诉案件谈诉权的规制
问题的引出
近日,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件,本是一起普通的秦某诉A公司、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但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却发现,还有多起基于本案同一事实和同一当事人的案件正在一审法院审理当中,分别是A公司诉秦某要求对某工程款进行决算并赔偿损失案,A公司诉B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290余万元纠纷案,A公司诉B公司要求确认向B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和《结算证明》无效案。一个简单的索要工程欠款的案件竟被拆分成四个案件重复起诉,且部分案件的审理需要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使所有案件审理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官司打了八年仍无终审判决,侵害当事人权益,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法院形象,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因而有必要对该问题深入探讨,研究对策,以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运行,维护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
一、滥用诉权的界定
所谓滥用诉权是指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不正当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以合法形式进行不正当的诉讼,以期通过诉讼纠缠法院或对方当事人,从而造成不必要的人力和财力及司法资源浪费的的行为。其常见的类型有五种,一是起诉权滥用。即以非善意地提起无理由或有理由之诉,其表现形式又可分为诈欺性诉讼、骚扰性诉讼、盲目性诉讼、多余性诉讼、重复性诉讼以及琐碎性诉讼等。二是管辖异议权滥用。最常见的就是毫无理由地提起管辖权异议,而法院又不得不对此进行审理,待案件审理进入正常程序已经过了三四个月。三是财产保全申请权的滥用。原告在案件受理后,为增加强制力度,在被告根本不存在逃避债务嫌疑的情况下,申请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四是撤诉权滥用。当事人利用撤诉制度,将于己方明显不利或证据不足的案件以撤诉后再起诉的方式多次起诉。五是举证逾期或举证不能的撤诉。逾期证据属于决定案件胜败的关键证据时,为避免不利后果,原告往往会采取撤诉的方式,在证据齐备后重新起诉。
二、滥用诉权的危害
滥用诉权在本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具有多重的负面效应。一是损害相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本案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多次拆分、重复起诉,案件之间看似互为依据,互为因果,实则相互扯皮,相互推诿。由于人为的故意拆分案件,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加剧社会矛盾,使现存的和谐秩序出现裂痕。二是浪费司法资源,影响诉讼效率。一件案件至少要经过立案、送达、开庭、合议、宣判等至少5个环节,同一个事实涉及4宗案件,就要重复二十多个环节,这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部分案件中止时间长达四年,久拖不决,无法确保诉讼效率,加剧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三是有损国家审判机关的权威性,使诉讼这一保持社会安定的最终救济手段长时间无法得到终局裁判,司法权威面临巨大的冲击。三是降低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由于我国法律对滥用诉讼权利缺乏规范性的调整制度,司法机关缺乏有效的控制诉讼程序的依据,受害方在通过诉讼方式久等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必然会将怒火转移到法院身上,认为系法院放纵对方,甚至产生“对方托了关系”“法院管制不力,放任恶人横行不管”(当事人的原话)等等无端的猜想,使司法权威和司法公认力出现危机。
三、滥用诉权的规制
面对诉权滥用,法院在强调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同时,必须依法发挥审判权的诉讼指挥功能和制裁功能,对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予以制约。一是强化立案环节的甄别。对于主体身份不符、争议不大或基本没有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或有规避管辖和其他非法利用诉讼程序之嫌的案件,可按《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以堵截滥用诉权的案件进入诉讼审理程序。二是加强诉讼风险的指导。通过对当事人诉讼风险指导,使其清楚的知道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滥用诉权应承担的后果,以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正确地行使诉权,制约民事诉权滥用行为的产生。三是加大对滥用诉权的制裁。对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滥用诉权,妨碍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和113条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增加滥用诉权的风险和成本。四是发挥第三人撤销之诉作用。针对恶意诉讼的救济方式,修改后的民诉法增设了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以救济因恶意诉讼侵害的案外人。对于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立案重新审理,充分保护善意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打击恶意诉讼等滥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