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审判研讨

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困境与制度重构

  发布时间:2013-12-27 17:17:31


 

[①]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困境与制度重构

关键词 人民陪审员 选任 困境 制度

摘 要 本文以某市人民陪审员选任的现状为蓝本,通过个案剖析,深入分析研究了当前人民陪审员选任现实困境,并在明确人民陪审员选任原则的基础上,从选任条件、选任方式、选任流程等方面,对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完善和构建提出几点设想。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是陪审制度的逻辑起点和基础。合理的选任机制是发挥陪审制度功效,促进司法民主的前提和基础,它决定着选任具备何种素质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优劣好坏,关系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意图能否实现,并对陪审案件的审判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然而,近年来,随着人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人民陪审员的角色定位也从“形式”陪审向到“实质”陪审的转化,第民陪审员选任制度也出现了诸多现实困境,需要理性面对,规范完善。

一、人民陪审员选任的现实困境

()选任对象结构不均衡。通过对某市两级法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职业界别进行分析发现,人民陪审员多数来自党政机关、街镇、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成员,来自基层农村组织尤其是工人、农民工、技术人员代表偏少,人民陪审员选任缺乏广泛性和代表性。(见图一)


图一:某市两级法院人民陪审员职业界别

(二)选任标准设定不合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公民要担任人民陪审员只要拥护我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一般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即可,而没有对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作出硬性的限定。该直接导致绝大多数的人民陪审员都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很难适应“与法官共同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的职责要求。据统计,在某市两级法院365名现任人民陪审员进行调查,其中具有法律学历或比较系统研习法律知识的为87人,仅占总数的23.8%。

此外,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限制,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做出了明确限制和回避要求,但对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和法律工作者担任人民陪审员并没做出限制,这也容易导致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的监督错位和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弱化。

(三)选任方式过度行政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8条规定,选任人民陪审员必须经过单位“推荐”、本人“申请”、上级“ 审查 ”、院长“提出”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等程序。由于该选任程序的过度行政化,导致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实质上异化为行政任命,使得一些普通民众担任陪审员变得可望而不可及,“从而变相剥夺了绝大多数民众参与审理案件的机会。”[②]

(四)个案选任机制缺乏。目前,全国法院系统对具体案件审理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还没有统一规范性文件和制度要求,随意性较大。主要表现为,当某个案件的审判需要陪审员时,多由承办法官随意在陪审员名单中挑选,而法官乐于挑选那些与自己关系比较好或比较熟悉的陪审员。与此同时,人民陪审员也多会选择自己感兴趣或相对简单的案件类型参与其中,致使出现人民陪审员参审不均衡,参审案件类型单一,参审案件质量不高的弊病。(见表二)

二、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基本原则

(一)民主选任原则。坚持用民主公开选拔的方式逐渐取代由党委、政府、群团组织推荐产生人民陪审员的传统方式,不仅体现出陪审员的群众性基础,也有利于陪审员的中立性的实现。具体来讲,民主开原则就是要在人民陪审员选任过程中,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知识层次、职业结构、经历特长等综合素质,以及经经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公示名单,提高公民司法监督意识,激发他们参与监督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积极性,增强公众对人民陪审员选任结果的影响力,切实把公众选举权和监督权融入“群众自荐、单位推荐、人大考察、公示选任”等各各环节,从而确保以民主、公开的方式确定选任出人民陪审员。

(二)分类选任原则。分类选任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宏观上分类设定人民陪审员的候选条件,将人民陪审员分为专业性人民陪审员和普通型人民陪审员,组成不同类别和层级的人民陪审员库。二是微观上根据法院审理案件的类型、特点和难易复杂程度,在充分考虑其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素养、社会阅历基础上主动选任个案陪审员。分类选任人民陪审员的价值在于促进法官运用法律知识和逻辑思维对陪审员能够进行法律适用上的指导,人民陪审员运用专业技能和社会经历,以及社会公众的一般思维和道德观念,从不同角度辅助法官进行事实认定和案情分析,最终建立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之间优势互补,相得益彰的审判工作格局,。

(三)广泛选任原则。人民陪审员是代表社会公众行使权力,这种代表性是人民陪审员公信力的基础。坚持广泛选任的原则,就是要不断拓宽选任渠道,在选任过程中,坚持代表性与专业性相结合,注重从不同行业、不同性别和不同年龄段的人员中,选任陪审员,注重从教育、文化、医疗、金融、工商、劳动、民政等部门选任社会阅历深、工作经验足、综合素质好、年富力强的男性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注重从农村和街道居委会选拔退休离职的村(居)委会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让陪审员真正“来自人民,代表人民”,不断扩大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社会代表性。

三、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制度构建

选任出能圆满完成人民陪审职责的人民陪审员是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价值追求。也就是说,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是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逻辑起点。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价值是三大项:即参与、监督和提供专业知识和民俗民情,丰富审判思维。前两项功能实际上是制衡审判权,确保审判公开、公正,后一项是提高裁判的社会认可性,服判息诉。”[③]因此,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必须紧紧围绕这三大实践价值去设定选任条件、优化选任流程,拓宽选任渠道。

(一)实行分类选任。在实践中,可以借鉴仲裁员的选任模式,根据人民陪审员所具备的知识体系,所精通的专业领域和所擅长处理事务的类型将人民陪审员分为专家陪审员和大众陪审员,从而提高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能力和社会效果的把握能力,促进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和思维优势与职业法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思维形成一种优势互补。如对于公众广泛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可以更多地选取大众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对于专业性比较强的知识产权、劳动争议、医疗纠纷等案件,则从专家型人民陪审员中有针对性地选取。

(二)细化选任条件。基于上述分类选任的制度构架,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就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放松条件或严格标准。应当根据选任陪审员的类型制定差异化策略,细化选任条件。

1.对于大众陪审员,其作用在于以大众的道德水准和日常经验对案件事实和各类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准确把握,弥补法官法律审判思维的不足。因此,在选任中要突出其群众性的特点,注重其所属的社会阶层、拥有的社会阅历、享有的社会威望等情况,而非法律知识、审判经验和较高的文化程度。特别是在基层人民法院和法庭,可以取消学历限制,选任一批在当地群众威望高又热爱人民陪审事业的群众担任大众陪审员。

2.对于专家陪审员,其作用在于“对涉案专业问题能够进行全面把握和准确判断,能够从非法律角度的理解案情,从而弥补职业法官知识、能力的不足,大大降低案件审理的难度,使案件认定的事实最大程度地接近真实。”[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一审专利案件聘请专家担任陪审员的复函》中指出,各地法院在审理一审专利案件时根据该案件所涉及的技术领域,聘请有关技术专家担任陪审员。因此,对于专家陪审员的选任条件,更应当注重人民陪审员的专业优势和职业特点,深入调查选择专业特长突出的人员作为候选人,甚至可以“借鉴中国《仲裁法》规定的对仲裁员的遴选条件,将具有一定社会威望、专业知识或社会阅历丰富、在某一领域连续工作满八年、而社会表现良好的人员,确定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客观标准。”[⑤]

(三)规范选任程序。要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必必须以实现程序的正当性及合理性为目标渐进,否则选任制度也只具备完善程序的表征,而不能在实践层面上实现严密对接,因而我国陪审员选任程序的仍需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进行双重完善。

1.宏观层面:建立人民陪审员资源库

1)确定名额。法院应根据辖区案件数量、类型特点和人口结构等因素,根据现任人民陪审人的现状,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在不低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不高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范围内提出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意见在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之前,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先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本辖区内人民陪审员名额进行适当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本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公告申请。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在当地新闻媒体中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向哪个部门申请、如何申请等相关事宜,以利于社会大众全面了解,便于符合条件的公民向户籍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基层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动员公民本人提出申请或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人选。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方可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推荐其担任人民陪审员。公民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直接提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申请。

3)审核公示。具体程序如下:第一,由辖区各个单位和基层组织从符合陪审员任职条件的公民中筛选,按照一定的比例向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推荐,当然也可以由个人直接向法院申请;第二,由当地基层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人选进行基本法律知识的考查,并从合格的人员中确定候选人名单;第三,由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从候选人员名单中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第四,将当选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第五,经社会公示后,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陪审员予以正式任命。

2.微观层面:选任个案陪审员

1)一般案件陪审员的选任。由于一般案件陪审员不需要具备特定专业知识,随机抽取方式有利于体现程序公平,使其在形式意义上有利于强化确保人民陪审员的中立色彩,如在开庭前5日,由审判庭在陪审员名册中随机抽选陪审员,并将开庭时间和地点书面及时通知陪审员及所在单位,为陪审员顺利参审提供保障。同时,还要抽取2-3名候选陪审员备用。

2)特定案件陪审员的确定方式。针对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法院可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中相对抽取确定,确保抽取出来的人民陪审员具有相对应的背景知识,从而能够弥补法官的专业不足,体现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公开、公平和透明,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总之,人民陪审员选任是的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的逻辑起点,其改善和完善势在必行。然而,它的构建和完善与诉讼制度、社会环境、法律文化等诸多因素背景密切相关,需要各个力量共同努力,才能不断提升人民陪审员选任水平和效果。



[] 王建锋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泽涛:《陪审制度的缺陷及完善》,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第46

[] 《浅议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及价值实现》 李文斌 北大法律信息网

[]浅论如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佟静怡 匡宗平  中国法院网 

[]试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和完善  李琳萍 谢斌 中国法院网

 

本文发表于 

《法律与生活》

20136月上P61

责任编辑:研究室    

文章出处:本站原创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路北路与上官路交叉口(邮编472000)  
电话:0398-2967227   
您是第 7499121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