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审判研讨

简论隐私与隐私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3-12-27 17:24:34


    内容摘要:隐私与隐私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正确界定隐私和隐私权的内容及外延,对于建立科学合理的隐私权保护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隐私  隐私权,隐私权保护

    作者简介:刘迪,1981年出生,男,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崤山中路36号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邮编:472000

    一、隐私的来源

    隐私一词最初来源于拉丁文Privacy,指人身的基本隐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自由、平等、博爱等观念深入人心,人们对自身权利的意识日益清晰,公民的隐私得到广泛重视,很多人开始呼吁通过法律途径保护个人隐私,这就是隐私权的产生

    “隐者,隐蔽、隐藏;私者,私事、私有、不公开、秘密等。” 所谓隐私,是指一切不愿公之于众的和公共利益无关的且与特定公民存在利害关系的私事及秘密。 隐私不同于阴私 ,阴私主要是指男女性关系方面的秘密,隐私包括阴私 。

    二、隐私权的沿革

    隐私权这一概念最早出现(1890年)在美国法学家萨缪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戴斯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第四期上发表的《隐私权》一文中,作者指出,人生活的权利不受干涉,并且人有权利决定他的思想、观点和情感在多大程度上与他人分享。此文的发表标志着隐私权理论的诞生,此后, 1903年,纽约通过了隐私权法案,并于1905年首次得到了法院的承认。我国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并未规定隐私权。学理上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还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显然,这种概括比较全面,我们知道,“与公共利益无关”是公共人物隐私权受保护抗辩的重要要件,因此,这种概括有利于更全面地确定隐私权保护主体的范围。隐私权一般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控制、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对其隐私的利用权。

    《美国侵权行为法》具体规定了四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侵入隐秘、窃用姓名或肖像、公开私生活、公开他人之不实形象。这是广泛意义上的隐私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的一些内容。

    美国法院对隐私权的解释范围包括1、个人空间隐私权:包含个人的物理空间和心理空间不受侵扰的权利。具体言之,有搜索扣押、侵入住宅、噪音、强迫收听收看等。

    2、信息隐私权:包含个人资料和通讯不被揭露的权利。具体言之,在个人信息方面有个人肖像、声音、过去经历(尤其犯罪记录)、医疗记录、财务资料、一般人事资料、犯罪被害人资料、招致误导的情节等课题;在通讯隐私权方面有测谎、邮件、通话等方面。3、个人自主性隐私权:即个人私生活的自我决定权,包含生育、家庭和个人切身事务等三方面之自主权。具体言之,生育自主性包括避孕、中止怀孕、怀孕和生育、强制绝育、代理孕母等议题;家庭自主性包括子女教养、结婚与离婚、家庭关系等方面的议题;个人自主性包括性行为、猥亵行为或物品、药物使用、个人形象、个人姓名、自杀和安乐死等方面。

    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认为 , 隐私权是私生活不受干涉的权利 , 或个人私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 英国《布莱克大辞典》也做出了与《布莱克法律辞典》相类似的解释 。在德国 , 有学者认为 , 隐私权是保护私人秘密免受公开和传播的权利

    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和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也做了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有关规定。到1974年,美国通过的《隐私权法》第二条规定:“隐私权是受合众国保护的基本人权。”

    三、国内隐私、隐私权观点

    (一)隐私

    《 中国人权百科全书》 中将隐私定义为: 隐私即秘密, 是指尚未公开的、 合法的事实状态和一般情况。如果已经向公众公开或向无保密义务的特定人公开, 即不属于隐私。

    在国 内 目前理论上分歧也较大 第一种观点认为 ,隐私是个人不愿为他人所知 晓和干预 的私人生活 ,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 、个人生活不受千扰 、个人私事决定 的 自 由 三方面 。 第二种观点认为 ,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 ,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千扰 ,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 、刺探和公开等 ,它分为私人生活安宁 、私人信息秘 密两类。 第三种观点认为 ,隐私又 称 生 活 秘 密 ,是 私 人 生 活 中 不 欲 人 知 的 信息 。 第 四种观点认为隐私,就是私生活 ,它相对于公共生活而言,是指与公众无关的纯属个人的私人事务 ,包括私人的活动 、私人的活动空间 以及有关私人的一切信息 。 第五种观点认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 群体利益无关的 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 ,当事人不愿他人 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人或他人不便侵人的个人领域 它包括三种形态,一是个人信息 ,为无形隐私 ;二是个人私事 ,为动态 的隐私; 三是个人领域 ,为有形 的 隐私 。 第六种观 点 认 为,隐 私 是 指 不 愿 告 人 或 不 为 人 知 的事情 。

    (二)隐私的界定

    在隐私的要件问题上 , 第一种观点认为 , 隐私应包括两个要件: 一是须属于个人生活中的事实; 二是该事实不欲外人知悉。所谓不欲外人知悉 , 是指只要当事人有此意愿即可 , 并不意味着该事实必为丑事; 该事实是否已经被他人知悉 , 也非所问; 只要其本人不欲其他人知晓 , 仍能成为隐私 ; 第二种观点认为 , 构成隐私有两个要件 , 一为“私” , 二为“隐”。前者指纯粹是个人的 , 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 , 这是隐私的本质所在; 后者是指当事人不愿这种个人私事被他人知悉; 按照正常的心理和道德水准 , 这种隐私不便让他人知道 , 否则会对当事人产生各种不利的后果; 这种隐私当事人不愿或不便他人干涉; 某种私人领域当事人不愿或不便他人侵入 ; 第三种观点认为 , 隐私的要件包括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 。另外 , 从上述国内一些学者对隐私含义的界定来看 , 实际上 , 对隐私的要件 , 他们大多持与第一、二种基本相似的观点。

    隐私之所以能够成为隐私, 是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客观方面的因素是指隐私的内容从根本上属于特定个人单方面即可作为的事务、 单方面即可操纵的信息或单方面即可控制的领域。 至于这些隐私内容是否与公共利益有关, 并不妨碍其成为隐私。主观方面的因素是指特定个人对这些隐私内容秘而不宣, 不希望社会或他人知晓的心态和愿望。有学者认为, 凡是自然人不愿公开的个人事务、 个人信息或个人领域, 均属于隐私。

    对于隐私权的内容,有学者认为内容主要有:(1)个人生活安宁,即个人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或不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 包括个人信息和资料, 如, 身高、 体重、 疾病、 身体缺陷、 财产状况、 婚恋、 信仰和嗜好等。同时禁止他人了解和利用个人生活资料, 如, 身体的隐蔽部位,日记不许偷看和财产不得披露等;(3)个人通讯秘密, 如, 个人信件、电话、 谈话的内容保密等;(4)个人隐私利用,如按照自己的意志用个人资料撰写自传等, 但不得有悖于法律和民俗。

    关于隐私的概念, 学界历来有不同的主张。信息说认为, 隐私是指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人体的隐秘部位是人体这一物质性人身要素的组成部分, 不是隐私, 人体隐秘部位的信息才是隐私; 私人存款不是隐私, 存款信息才是隐私。 私生活秘密说认为, 隐私是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安宁的私生活或不受他人非法收集、 刺探公开的保密的私人信息。 学界通说认为, 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 群体利益无关, 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 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 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隐私承载的内容本身必须无害于公共利益,侵害社会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项不得是为隐私加以保密。为了公共利益在必要时会发生适度披露个人信息甚至是个人隐私的情况,为了公共利益,个人应当适当容忍,即容忍义务。但是国家应当将这种披露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严格限定知情人的范围,非经需要,他人不应介入。同样道理,个人在隐私保护范围内,在不危害公共利益前提下的私密越线行为,国家也应容忍。例如在不影响他人和社会风尚的前提下,夫妻在个人隐私空间观看成人性爱电影等。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得利方应当负有谨慎的保密义务,否则就应受到相应的制裁。在为公共利益牺牲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受益的是社会公众,国家是公众的代表,因此,国家有义务保护好相对人的隐私。实施越线私密行为的当事人,他们自身是行为的受益方,因此也应更谨慎的旅行保密义务。

    (三)隐私权

    通说认为,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 与公共利益、 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 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

    在我国目前关于隐私权的概念学界观点颇多,在我国台湾 , 对隐私权的界定较为典型的有三种: 一是 , 隐私权是就私生活上或工业上所不欲人知的事实 , 有不便他人得知的权利; 二是 , 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 , 使每个人能够安宁居住 , 不受干扰 , 未经本人同意者 , 其与公众无关的私人事务不得刊布或讨论 , 其个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获得本人同意 , 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 ,尤其不得做商业上的用途; 三是 , 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自我资料及活动讯息的概括性拥有权 。在我国大陆 , 就笔者目前所看到的较为典型的有关隐私权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 , 隐私权是自然人私生活不公开权 ; 第二种观点认为 ,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 第三种观点认为 , 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活动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的一种权利 ; 第四种观点认为 , 隐私权是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道个人秘密的权利 ; 第五种观点认为 ,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 , 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 第六种观点认为 , 隐私权是公民个人隐瞒纯属个人私事和秘密 , 未经本人允许 , 不得公开的权利 ; 第七种观点认为 , 隐私权 , 即个人私生的权利 , 是指在与公众事务无关的私人事务中 , 个人的生存与活动空间、个人的行为和私人活动、有关个人的一切信息享有不被公众知晓、免于公开和无端干涉的权利; 也可说 , 隐私权不过是法律赋予个人的一种是否允许他人对私人事务知晓或干涉的选择权 ; 第八种观点认为 , 隐私上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

    在我国,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批露和公开的权利。 是公民的一种非常重要的人格权,它涉及到人的重要的人格利益。

    我国宪法没有对隐私权作出明确直接的保护性规定,但却通过列举隐私权的具体内容,从宪法层面上确认其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而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里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包括用宣扬他人隐私的方式,而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也当然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而公民的某些个人生活规律也属于个人隐私,本条确保了公民的日常生活不被非法干扰,也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生活隐私权;宪法第四十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私拆信件和窃听电话,都是侵犯通信秘密的行为,宪法通过禁止这些行为,从而对公民的隐私权予以保护。

    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中也没有“隐私权”这一概念,仅仅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后的不长时间里,人们就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在立法和司法上采取了一系列的补救措施,对这一立法疏漏进行补救。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采取变通的方法,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其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是最高司法机关对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第一次司法解释。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重申这一原则。该《解答》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这一司法解释继续沿用1988年司法解释的原则,对隐私权仍然采用间接保护的方式。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两部法律中,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妇女的隐私权,都作了明文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在《残疾人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都设置了保护残疾人、消费者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条文,在这些关于合法权益保护的条文中,都包含隐私权保护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也对为保护公民隐私而不公开审理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其实是对公民隐私权最明显的司法保护。

    除此之外,2002年12月23日,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在这部草案里也提到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即:

    1、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2、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

    3、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受法律保护。

    4、自然人、法人的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禁止以开拆他人信件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通讯秘密。

    5、收集、储存、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隐私资料,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需要明确的是,隐私的内容与隐私权的内容并非同一概念。隐私的内容是指在与自身相关的特定信息、活动、生存空间中,自然人对于其中哪些内容所拥有的保密的、排他的、支配权。隐私权的内容是指隐私所有人对于隐私享有哪些具体的权利,指的是权利的内容。

    对于隐私权的内容,学界尚无统一的定论,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有三项内容:(1)隐私隐瞒权,即权利人对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 ,不使人所共知的权利 。(2)隐私支配权 ,即权利人依照 自己 的意愿支配 自己隐私的权利 。隐私支配权具有二项权能 一是公开权 ,即公开全部、部分 、某一方面隐私的权利;二是利用权 ,即 自己利用或许可他人利用 ,并通过利用获利的权利 。(3)隐私维护权 ,即权利人通过实施禁止他人的侵害行为来维护隐私的权利 。

    隐私权的内容。隐私权是以隐私为客体的权利 ,因而隐私权的内容取决于隐私的范围。笔者认为 ,隐私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权利。1、隐私的维护权 ,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主体对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 ,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其中包括:禁止他人非法收集个人信息资料 ,传播个人资迅 ,非法利用个人情报;对于私有领域的禁止;对于私人领域的禁止;以及非法收集和持有个人数据、披露个人数据和不当使用处理数据的情形。当发生非法侵犯自然人隐私权的行为时 ,受害人有权要求法律予以救济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2、隐私的隐瞒权 ,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 ,不让他人所知悉的权利。对于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 ,当事人无合法依据 ,权利主体可以隐瞒而不告知他人。这种隐瞒行为是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隐私隐瞒权是隐私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 ,否则将有损人格尊严 ,难以保护自己的人格利益。但是 ,依法收集他人个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3、隐私的利用权 ,隐私利用权是指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自己的隐私 ,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日记公开出版 ,利用自身的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等。但是隐私的利用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这中规定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体现 ,否则将构成非法利用隐私。这种利用是指个人的自我利用 ,而非他人利用。4、隐私的处分权 ,隐私处分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其主要表现在:一是 ,准许对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 ,例如:允许医生检查自己的身体 ,准许他人了解自己的经历、病历等。二是 ,公开部分隐私 ,这种权利由自然人自主决定其公开的范围。三是 ,转让隐私的使用权 ,转让时当事人应以书面契约的形式约定隐私的使用范围极其使用的方式和报酬。隐私处分权的行使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四、我国隐私权的保护及不足

    隐私权作为一种社会文明的产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首先是在美国建立起来的。美国于1970年制定了《公开签账账单法》,1974 年制定了《隐私权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权法》等。随后,其他国家也相继开始在立法中保护隐私权。在法国,1978年通过了一项有关资料处理的法律规定:资料的处理不得损害个人身份、私人生活以及个人和公众的自由。从而使个人隐私得到了更完善的保护。在德国,二战以后,因为新宪法确立了一般人格权,从而隐私权也逐渐确立了其地位。德国一般采取判例的形式保护隐私权,其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 12 条、第 823 条、第 824 条、第 825 条和宪法第1条、第 2 条。此外也制定了一些单行法规,如1977年颁布的《联邦数据保护法》等。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世界上主要有二种方式 一种是直接保护方式 ,即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 ,通过制定专门的隐私权法或在民法中规定专 门的条款进行保护,德国、美国和日本均属此例;另一种是对隐私权实行间接保护,如英国、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不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也不制定专门的单行法或专门的民法条款,而是将隐私视为名誉的一项内容,将隐私权作为名誉权的一项权能或一部分,通过对名誉权的保护来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 。

    我国也属间接保护方式 。我国法律虽未明文规定对隐私的法律保护 ,即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 ,但宪法规定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民诉法则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

    公开审理,均表明了我国法律保护隐私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7条均规定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 、口 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7]号文《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更明确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即将侵害隐私纳人违反公序 良俗致人损害的侵权类型。这些规定虽仍未提 出“隐私权 ”这样一个权利概念,但公民隐私应受到法律保护的观念已成为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共识,并已付诸实践。

    在我国现在的法律体制下,对隐私权进行间接保护反映了国家立法机关对于隐私权的保护采取的是一种慎重的态度,但也反映出立法工作的一些不足与局限。如何界定公民的隐私,隐私的内涵和外延如何,当公民个人隐私与社会公共管理活动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调和、公民应当如何正确行使个人隐私权等等一系列问题,至今没有一部系统、全面的法律予以界定。随着互联网的更广泛普及以及手机上网业务的推广,每个公民的隐私都有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通过互联网媒介传遍世界。立法机关应当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进行正规化、体系化的保护。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专门性法律,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界定隐私的内涵和外延,明确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从而更加高效、合法的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结语

    隐私以及隐私权的的兴起、发展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是社会进步、社会发展、公民权利保护的必然产物。在践行科学发展观中,要求我们要以人为本,而以人为本,就是以广大劳动群众为本。正确界定隐私、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权利保护制度,则是体现以人为本、保障民权的最基本要求。因此,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势在必行。

责任编辑:yjs    

文章出处:《中国科技投资》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路北路与上官路交叉口(邮编472000)  
电话:0398-2967227   
您是第 7499261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