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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二人非法销售药品齐获刑

  发布时间:2014-01-06 15:37:44


    夫妻二人夫唱妇随,一同非法购销药品、销售假药,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星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层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07年至2011年8月,被告人梁某星、张某层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安徽太和县某医药公司、河南安阳、商丘等地大量购进价值共计44万余元的药品,存放在其租用的三门峡市经一路某公司仓库内,销售给山西运城稷山县的景某某、平陆县的王某某、临汾市的梁某某、三门峡市陕县的王某某等人。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梁某星租用仓库内扣押其尚未销售的复方乙酰水杨酸片等药品,价值共计约5万余元。

    2011年3-7月,被告人梁某星先后三次从安阳一姓张的人处购进假药“江中”健胃消食片1320盒,存放在其租用的三门峡市经一路某公司仓库内,后分别销售给梁某某、运城市的老高等人。案发后,从梁某星租用仓库内扣押其尚未销售的假药“江中”健胃消食片280盒。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星、张某层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星销售假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等其它犯罪的,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经营罪量刑重于销售假药罪。故对被告人梁某星应以非法经营罪一罪处罚。对被告人梁某星将大部分假药销售情节,量刑时应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星、张某层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宽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2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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