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司法改革的精神,坚定不移配合中央改革的决心和大局,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司法微改革为切入点,积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三门峡市法院根据诉讼法和审判流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三门峡两级法院实际,出台了《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分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在尝试改变司法管辖制度方面进行了探索。
一是民事、刑事案件的分案工作,不再按原地管辖进行分配。改变以往每个业务庭负责某几个基层法院上诉案件的地域管辖模式,对统一纳入中院计算机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各类案件,按照计算机随机分案为主,审判执行部门个别调整为辅的原则,统一分配。
二是民事、刑事二审案件,由计算机默认分配。除规定由专门审判庭办理的案件外,立案一庭立案后,由计算机按照设定程序,结合法官未结案件数量,直接将案件分配到案件积存数处于“末位”的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审判人员。
三是限制庭长分案权限,减少人为因素干预。每季度首月打开对各业务庭庭长的分案权限,当月累计分案超过3件的,由立案一庭书面告知行管处网络管理人员,关闭庭长的分案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