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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泥掺煤牟取利益“糊涂” 双规期间主动交代“自首”

  发布时间:2014-01-09 08:51:58


    身为国有公司领导,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将原煤、中煤混入煤泥低价销售给他人,从而牟取非法利益进行营利性活动,在被省纪委“双规”期间主动交代自己犯罪事实。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康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康某违法所得24.1万元予以没收(由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上交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康某作为鹤煤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将该公司原煤、中煤混入煤泥中低价卖于客户鹤壁市大誉经贸有限公司姚某某(另案处理),为掩盖这一事实,康某多次安排该公司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赵某某,将姚某某所购买煤泥的发热量在化验报表中调低,帮助姚某某以煤泥价格购买原煤、中煤,牟取非法利益,并先后五次收受姚某某所送现金共计24.1万元。后康某将其中23万元存入银行进行营利活动,余款1.1万元用于自己日常消费。经河南金鼎会计师事务所鉴定,2012年8月至9月,××工贸有限公司原煤亏空数量为35700吨,亏空金额为1642.2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康某在河南省纪委“两规”期间,主动向办案人员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以上犯罪事实。案发后康某退出涉案赃款24.1万元。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康某作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4.1万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康某作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康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康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受贿和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庭审中亦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所犯受贿罪减轻处罚、对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辩护人关于本案应按受贿罪一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关于康某系自首、能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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