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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产生幻听 故意杀人被判无期

  发布时间:2014-01-10 09:46:42


    因患精神分裂而产生幻听,而后故意杀人,致一死一伤。三门峡中级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刘某,1988年出生,陕县张茅人,2012年8月开始患病,2013年2月被三门峡会兴精神病医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之后,刘某经常产生幻听,总感觉经常有人在跟自己说话,让其去报仇。2013年6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在产生幻听的情况下,携带镰刀从自家房顶走到与其家人有矛盾的邻居郜某家房顶,往郜某家院中扔砖头,惊醒郜某及其妻昝某,郜某与昝某从自家楼梯上到房顶后,遭刘某使用镰刀砍击,致郜某死亡,昝某受伤。后经法医鉴定,郜某系被人用锐器刺、切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昝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在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应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庭审中刘某辩解自己不是故意杀人。三门峡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作案时使用的工具是一柄镰刀,镰刀柄长48cm,镰刀刃长20.5cm。刘某持镰刀砍击郜某、昝某二人,郜某两处伤,其中一处创伤深达胸腔,贯通左心室,为致命伤,另一处伤在左上臂,深达肌肉,长6cm,昝某右侧腹壁至右腰部伤口长10.5cm,深达肌肉层。刘某砍击二人后又追到楼下。根据刘某使用的作案工具、挥动镰刀的力度以及造成的后果,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明显,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刘某作案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刘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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